中标候选人要为弃权中标人价格买单吗
法律专家谈候选人中标价谁说了算
作者:整理/刘诗扬 柏玲 发布于:2016-12-12 15:46: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关于中标价格的问题,历来受到供应商的关注,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翻阅招标文件时注意到2014年重庆某家具项目,该项目采购需求量大,来自全国的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要求“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均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记者就该项目中采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可能产生争议受到质疑的问题,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及部分家具企业负责人。
观点A:
观点A:
合同价格应按投标文件设定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一名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当招标人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情况下,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第二名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价格亦是第二名的报价,而不是第一名的中标价。
法律依据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观点B:
法无禁止即可为
目前《政府采购法》里没有相关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遵循更高的大法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这样的条款要求是合理的。当然,很多项目也不能单单依据政府采购法来执行,比如军事类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如果是军事类项目有这样的要求,应参照军事采购法规执行。
观点C:
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操作没有问题。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于“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应该按照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作为中标金额”的条款。而且,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参与投标、开标,就说明认可招标文件的要求,会对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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