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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买家具时商家承诺订金可退 退时确翻脸

作者: 发布于:2016-12-12 15:19:43 来源:齐鲁壹点
    近日,临沂市民郭先生在某家具市场看中某品牌家具,在售货员的一再推销下,郭先生预交了1000元订金,订购了价值12888元的家具一套,当时与商家约定,货什么时间来提都可以,若看中其他家商品还可以退订,只要在其店中购买价值1000元的物品即可,郭先生觉得合适,便交了订金。
 
    随后,他和妻子逛了几家家具卖场,他们在另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款款式新颖、价位更优惠的家具,并当场购买,家具已送到家,才想起之前预订的12888元的家具还交了1000元订金。找商家要求将1000元订金退还给他,可令郭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商家却告诉他订购家具已到货,必须购买,不得退货,1000元订金也不退还。多次协商未果,郭先生投诉到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消协。
 
    商城分局消协工作人员经过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消费者郭先生手中有一张商家开具的订货单,上面写着订购某款式型号家具一套,总价12888元,已交定金1000元。而商家矢口否认约定可以退订家具,并可购买店内物品抵价“定金”的事。订货单本身有合同效力,按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定金可以不予退还,而商家与消费者郭先生的口头约定没有证据效力,商家一再强调货已在仓库,不购买也给他们造成一定损失,形势对消费者郭先生非常不利。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订货单上的“定金”二字,不能认定郭先生所交1000元钱款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定金应该是书面形式,但也应该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只能视为订金。商家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也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而商家之前约定购买店中1000元物品抵价的行为也属于强制消费。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郭先生在店中选购1000元的商品,退订了此款家具。
 
    定金≠订金 当心有“坑”!
 
    商城分局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担保法》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合同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短缺困难。给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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