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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要为弃权中标人价格买单吗

业内专家谈候选人中标价谁说了算

作者:整理/刘诗扬 柏玲 发布于:2016-12-10 09:2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翻阅招标文件时注意到2014年重庆某家具项目,该项目采购需求量大,来自全国的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要求“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均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记者就该项目中采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可能产生争议受到质疑的问题,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及部分家具企业负责人。
 
    业内专家观点

    观点A:

    招标文件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要求。
 
    招标文件是约定的法律文书,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定标为承诺。
 
    承诺发出后即合同生效,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目前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并没有对中标价格做出规定,因此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是可以的。
 
    观点B:

    执行第一名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与法无据
 
    “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做法是不可行且不合规的。
 
    执行第一名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与法无据,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高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高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以通不过政府采购审计。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低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标人有权不接受。
 
    如果这样操作可行的话,极端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有意找一家投标人报低价,并让其排名第一,并要求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标人如果不接受,就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出现供应商进行质疑,本条不属于不合理条款,而是属于与有关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因此供应商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质疑和投诉。
 
    当然,从有利于问题解决出发,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观点C:

    排名靠后供应商的价格会高于第一名

    不合适。
 
    如果某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排名顺序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列出,排名在后面的供应商依据自身生产成本和对项目的整体考虑来报价,投标价格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排名相对靠后。
 
    如果强制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使其作为中标价格是不太合适的要求。如果项目规模大,各供应商报价可能相差很大,如果强制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作为中标价格是不太合适的要求。
 
    如果项目很大,一家供应商很难独立完成,可以选取多家供应商共同完成或者将项目分标段来完成。
 
    如果多家供应商共同完成,中标价可以由几家中标候选供应商协调后,以不超出报价最高供应商的报价来作为中标价格,但是没有过类似的操作经历。
 
    观点D:

    参数不同价格难统一
 
    对于单价不一样的货物,其他供应商按第一名的报价供货是不妥的。
 
    就最简单的一点来理解,定标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参数来评审的,最终定标也是按照投标单位的技术参数来定的,签合同也要按照这个来签,任何人没有权利来改变参数。
 
    如此一来,第二名和第三名的参数和第一名是不一样的,如果硬要让按照第一名的价格来供货,就是人为的改变,显然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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