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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要为弃权中标人价格买单吗

企业谈候选人中标价谁说了算

作者:整理/刘诗扬 柏玲 发布于:2016-12-12 15:47: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企业观点

    观点A:

    报价应具独立性
 
    感觉前后矛盾,第一印象是不合适的。
 
    如果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最低价优先,如何又能让第二名按第一中标人的价格履约。
 
    如果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那么,第一名的报价肯定低于第二名和第三名,如果强制执行第一名的价格,似乎不合理。
 
    每家的报价是由自己的成本以及期望利润空间决定的,报价应该具有独立性,而不是被主观强加,而且每家的产品做出来的质量也是不一样的。
 
    观点B:

    影响企业积极性
 
    做法欠考虑。
 
    如果是选取一家供应商的项目,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做法很难保证中标人的履约,中标人赔钱做项目很难做到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
 
    而且这十分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参与大项目并能中标,对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是极大地认可,但如果因为做了项目而造成经济损失,很可能削减他们的热情。
 
    观点C:

    赔本生意宁可放弃
 
    不合理。
 
    按照招标文件的说法,第一名中标,它因不可抗力不能交货而弃权,第二名以第一名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显然是没道理的。
 
    每一家企业的经营成本都不一样,投标报价是企业在对项目做出成本核算后的报价,不可以随意更改。关于履约方面,作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位置会比较尴尬,执行第一名的报价可能会赔本,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退。如果项目小,供应商可能会坚持做下来,如果项目规模大,那供应商可能宁愿选择放弃保证金而不去损失更多。
 
    观点D:

    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金额应当是按照每家的报价来确定,不能以某一家的价格作为所有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以往也有第二名执行第一名价格这种案例,在那个项目中,第二名可能是由于利润空间变小或者赔本在做项目,因此产品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由于项目要求高,采购人非常重视监管工作,产品验收不合格,厂家返工重做,让本身就赔本在做的企业二次损失。建议企业在项目履约上一定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执行,否则可能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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