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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要为弃权中标人价格买单吗

操作机构谈候选人中标价谁说了算

作者:整理/刘诗扬 柏玲 发布于:2016-12-12 15:46: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操作机构观点
 
    观点A:

    不对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价格的做法不合法。
 
    以往,类似大项目的做法是把项目拆分成几个标段或几个分包,并分别评标,可能是一家供应商中若干标段,也可能每个公司各中一个。
 
    每个分包的评标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同样产品在不同标段或者分包中可能成本出现不同供应商的中标价不一样,但是不做调整,按照中标价供货。
 
    观点B:

    价格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改变价格的这种做法容易引起质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样的条款应谨慎。
 
    中标价是最容易受到质疑的因素之一,在曾经一个类似项目中,由于项目采购量比较大,分了几个标段,每个标段都包含所有品目的一部分,由3家供应商中标。
 
    在这个项目中,每个标段的采购内容相同,三家供应商报价不同,操作机构分别与三家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受到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质疑,认为采购内容相同,中标价格应该一致。
 
    当时的回复是,虽然采购内容相同,但中标价格是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三家供应商的价格不一定一致。
 
    但这样操作也是有风险的,建议采购人对于采购量大的项目最好分包来做,且为了避免产生问题,每包的内容要避免完全一致。
 
    但同时,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每包内容不一致只是解决了报价不一致的问题,但货物单价依然可能受到质疑,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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