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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达七星级”有排斥性吗?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7-09 14:16: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个学校室内外必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涉及学生课桌椅、实验室家具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所投课桌椅、座椅等产品的生产厂家,获得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达标认证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且达到七星级及以上,得5分,否则不得分。
 
   7月8日,参与项目投标的A公司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并且还要达到七星级及以上,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询问了一家负责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业务的咨询公司。据北京中科至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介绍,目前,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有五星、七星和八星等。申请的企业要符合(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和(SB/T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求。首次申请办理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企业,只能先申请五星级认证。办理好五星级后,具有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的企业,可申请七星级。不同星级,对企业的要求不同,费用也不一样。
 
   “判断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认证证书是否合情合理,具体要看认证证书的情况、申请条件、评价标准以及用途,才能判断是否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说。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企业售后服务水平。但从“五星”评级到“七星”评级认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售后服务人员配置、资源配置、组织架构等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中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做一定的要求合情合理,便于后续更好的履约服务。但是不宜提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超高要求。
 
   在沈德能看来,招标文件要求生产厂家获得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且达到七星级及以上,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因为只要投标人具备项目所需的履约服务能力即可,与是否获得认证证书、获得几星级认证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
 
   上述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何保证项目质量和从中选择优质供应商,沈德能认为,项目质量的保证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优质供应商也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了唯证书论,以证书代替技术、代替能力、代替水平、代替质量,一旦去除证书后找不到其他因素和办法来衡量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如果以证书代替具体的评审,则相当于把采购项目的评审权放在认证机构手上,也无法真正体现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
 
   去证书后,要回归到本质,把切实反映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的要素写入采购文件中,力求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沈德能说,这就倒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把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更加具体细化,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如某些经过市场检验被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认证证书的认证条件,的确能反映行业真实情况的,不妨参考其条件,把这些条件写入采购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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