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哪些?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
4月12日,北京一家具企业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了一个问题:
某学校学生宿舍家具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不是小微企业?这两家企业谁能享受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1号文”)规定,资深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标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须满足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果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那么则视同为中型企业。
在另一位业内专家看来,根据181号文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小企业声明函》兼顾了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的身份。
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中,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设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声明制造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不符合181号文规定,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B公司按规定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如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同时还提交了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如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如果均符合181号文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不主张供应商为代理商时提供两个声明函。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应由供应商自已甄别。”业内专家补充说道,曾有网友提问小微企业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除了本企业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给出的答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即可,并承诺由本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该制造商不需要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此外,还有一条财政部答复网友问题的内容也需要了解。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只有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的环节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供应商在认定有效期内投标,资格认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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