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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合理吗?

作者:徐倩 发布于:2020-06-30 11:34: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一则家具采购项目相关的案例。
 
  为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某高校计划给博士生宿舍更新一批家具。采购预算超20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项目采购规模大,招标文件发布之初,在业内就引起了较高关注度。刚成立的A公司,打算参与投标。但是,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却打起了退堂鼓。
 
  原来,在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对于刚成立的A公司而言,这一要求直接让他们望而却步。
 
  那么,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合理吗?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多位业内人士。
 
  “很不合理。”
 
  谈及这一话题,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刚成立根本无法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属于人为的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该人士认为,潜在供应商A公司只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近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函即可。
 
  对于这一看法,业内表示了肯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有专家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可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这一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某业内资深专家在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详细分析该案例时指出,随着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深入,今后投标供应商或许自行写个承诺声明即可。有人认为,审计报告可作为“良好的商业信誉”佐证,在他看来实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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