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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4-23 19:28:03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内容如下:
 
  一、编制《通知》的背景、依据
 
  2020年1月7日,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印发《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简称“2020年1号令”)文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以臭氧污染联合防控为核心,紧紧扭住“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的“牛鼻子”,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省大气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简称“《重点行业方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文件,编制本《通知》,推进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防控治理。
 
  二、实施《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需要。
 
  一是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气法》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从“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密闭操作”、“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建立台账”等方面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出要求。二是我省于2019年3月1日施行的《省大气条例》第二节(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2020年1号令”明确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此外,国家、省印发有关工作方案中也多次强调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因此,部署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根据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估算,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年产生量约1400吨,但VOCs年排放量达1200吨以上,即有效净化的VOCs污染仅200吨左右。VOCs污染对人体较大影响,涂装等涉VOCs工序产生的VOCs多数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可对人体内脏造成毒害甚至致癌作用的有毒有害物质;VOCs排放至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可生成臭氧、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和区域生态环境。
 
  2019年我市PM2.5年均浓度为30微克每立方米,实现连续三年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在PM2.5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2019年我市臭氧达标率仅为85.2%,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的主要因素。VOCs是形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全面推进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既是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也是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三)是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排放的需要。
 
  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在VOCs排放控制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源头控制薄弱,由于技术和成本等原因,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大部分使用传统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二是生产过程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因部分涉VOCs工序未密闭操作,导致VOCs污染直接散逸;三是末端控制薄弱,大部分家具企业采取低效治理工艺进行净化产生的VOCs污染,净化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促进“绿色家具”生产,亟需规范整治我市家具制造行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通知》第三条明确完成整治时间节点,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四条整治任务。
 
  (二)关于《通知》第四条的说明。
 
  1.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我市对具备涉VOCs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均按照工业涂装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监管。根据《大气法》第四十六条、《省大气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及该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家具制造企业改用清洁化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并依据《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对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提出要求。
 
  2.生产过程控制。该项内容来源于《大气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明确规定各项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活动需密闭进行。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内容,对各项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并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活动予以说明,并结合《重点行业方案》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及《“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内容,要求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各生产活动产生的VOCs污染,收集效率不低于80%。
 
  3.安装高效污染防治设施。该项内容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包含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废气排气筒等。
 
  一是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设置废气收集设施中排气管道及相关采样口。
 
  二是根据《大气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省大气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家具制造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家具企业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三是根据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等要求,设置废气排放筒。
 
  此外,参考《重点行业方案》及此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有关要求,结合有关专家意见及行业实际情况,针对家具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使用溶剂型涂料两种工序提出不同去除率要求。已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工序的要求去除率达到50%以上;参考《重点行业方案》对于VOCs净化前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企业VOCs去除率不低于80%的要求,对于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工序要求去除率达到80%以上。
 
  4.规范内部管理。该项内容系对《大气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辆、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及《省大气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规定的具体落实,并结合《重点行业方案》等有关内容,细化台账管理制度要求。通过规范家具制造企业内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整治效果,避免出现污染反弹现象。
 
  (三)关于《通知》第五条的说明。
 
  《通知》第五条明确整治情况核实要求,由企业完成整治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联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整治情况。
 
  (四)关于《通知》第六条的说明。
 
  《通知》第六条明确了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本《通知》系对《大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对于VOCs污染排放不符合现行排放标准要求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实际排放VOCs废气的家局制造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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