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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家具供应商最应该读懂的是...

作者:刘诗扬 黎娴 发布于:2017-07-26 09:46: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家具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经常会因为样品、生产厂家授权、采购人履约等等问题被整得晕头转向,严重影响了参与项目的积极性。新的87号令出台之后,对采购活动中备受诟病的一系列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87号令家具供应商最应该读懂的是...
87号令家具供应商最应该读懂的是...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后供应商再也不会被“5000万注册资金”、“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生厂厂家的授权”等等字眼拒之于项目门外啦。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以后一般性项目,如果被要求提供样品,供应商可根据此条款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解释。一定要提供样品的项目,虽然现在还需要供应商承担运输的成本,但未中标人的样品可以交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节省了一部分运回或处理的成本。相关人士认为日后这一条款可能还会有调整,毕竟样品的运输成品实在很高。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代理商投标需要特别注意这一条,总公司、A地代理商、B地代理商等等同时参与评标的情况被明确和细化。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这一条对于部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的大中型家具供应商是一个利好消息,细化综合评分法的内容和使用,更能提高这些供应商的积极性。价格分的限制可能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诟病,30分是否仍然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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