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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 家具采购活动3方当事人必看20大要点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7-19 09:16: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原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原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对比后梳理出20个要点,家具同行们就看这些就行~~~
 
    要点一: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要点二:采购需求包括七项主要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要点三: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则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要点四:六种条件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点五: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要点六: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要点七: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要点八: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要点九: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要点十: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要点十一: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要点十二: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要点十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确定。
 
    8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利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中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要点十四: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要点十五: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要点十六:六种情形投标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四、第五种情形为新增内容。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要点十七: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要点十八: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87号令第七十三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要点十九: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要点二十:强化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
 
    87号令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中标人如果存在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规责任。
 
    另一方面,该条也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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