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财政部共发布22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五十八号——第一千四百八十六号)。其中,涉及家具采购项目的公告共7则。在家具采购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2021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现,在涉及家具采购项目的7则公告中,包含6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1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在6则涉及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1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项目中标无效;3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66.7%成立。
从投诉事项来看,主要分四类:一是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未按照规定公布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是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问题;四是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
在这些公告中,以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为例,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此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具备相关证书,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招标公告后发现,在招标文件“潜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写道,“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采购内容)。”那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记者采访多位采购人了解到,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大多是担心供应商不能很好地满足采购需求,从而影响采购质量。然而这种担忧却不具备合理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亚利聊政采241期中,专门谈到了这一话题。在她看来,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里限定供应商的投标事项必须在经营范围之内,或者将经营范围列入实质性要求,是不合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营范围分为“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又称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许可经营项目是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的,而一般经营项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从而改变经营范围,只要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所以,一般经营项目不应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目前营业执照有的已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仅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模糊。同时,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以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难以与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匹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刘亚利建议,采购人不要在招标文件中把经营范围列入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可以自愿投标,如不能依约履行,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到所写即所买,用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合同条款来牵引政府采购活动,严格进行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回到被投诉项目,财政部依法展开调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