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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家具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4-01 16:2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1、项目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家具采购项目
  • 2、项目编号:GZWH-2017-1113
  • 3、项目序列号:S5200000000008523001
  • 4、项目联系人:项目一部
  • 5、项目联系电话:0851-85801822
  • 6、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 (1)采购主要内容:
                  家具(A包232.8875万元,B包60.48万元,C包237.826万元,D包88.974万元)
    • (2)采购数量:1  批
    • (3)采购预算:6,201,675元
    • (4)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面料:优质牛皮,厚度大于1.2 mm,;防潮防污易清洁,皮面柔软舒适透气性强,光泽度好,富于韧性。其余详见招标文件。
    • (5)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A、B、D包: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C包:合同签订后,35个日历日。
    • (6)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7)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投标供应商若需要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可自行踏勘。
  •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一般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3、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2)特殊资格要求
                  A、B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本次项目的销售授权书原件。
  • 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
    •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04-02 09:00:00至2017-04-11 17:00:00
    •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在网站上下载(交易中心电话:0851-88309675,交易中心网址:www.gzsggzyjyzx.cn
    • (4)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17-04-26 11:00:00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7-04-26 11:00:00
  • 1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 (1)投标保证金额(元): 60,000
    • (2)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7-04-02 09:00:00至2017-04-24 17:00:00
    •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A包2万元;B包1万元;C包2万元;D包1万元)
    • (4)开户银行及帐号
      • 单位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 帐  号:0109001400000182
  • 14、PPP项目:
  • 15、采购人名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   联系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东路2号
    •   项目联系人: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0851-84129931
  •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严格按照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加分; 3、产投标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须提供相应材料)
  •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
    •   项目联系人: 项目一部
    •   联系电话: 0851-85801822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
    不明导致保证金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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