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家具网_家具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1年度国采中心家具采购情况

作者:罗少伟 阎建芳 发布于:2012-03-02 12:35: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构建家具采购公正高效服务平台

    家具采购是执行集中采购较早、模式较为成熟的一个采购类别。2003年以来,共完成采购规模约14亿元,资金平均节约率超过12%,实现了较好的集中采购效益。同时,我们围绕家具采购工作,在提高服务水平、引导节俭理念、落实政策功能和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尝试。

    一、基本模式:一个平台 两个协议三类企业 四个区间

    目前,家具集中采购实行家具定点为主、具体项目实施为辅的基本模式。家具定点的执行模式,可以概括为,“一个平台,两个协议,三类企业,四个区间”。一个平台即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供货企业共同使用的信息化操作平台;两个协议是指采购中心与定点入围家具企业签署的《家具定点服务协议》和《家具定点企业履约管理办法》;三类企业是为中央国家机关服务的家具入围企业为三个类别:木质综合类、钢制综合类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四个区间是指根据采购预算区间的变化规定了不同的执行程序:2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2万元到20万元的可在定点企业中自由选择;20万元到120万元的需要在定点企业中二次竞价;12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家具定点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定点入围招标、独立项目采购和日常执行管理。

    二、日常采购:反馈、申报联动

    在家具定点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中,我们本着“服务到位、保障有力、高效便捷、质量优良”的原则,实行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主要有:

    建立采购项目评价反馈机制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每年数千次的家具采购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保障。而现阶段,政策层面我们又未被赋予后续履约管理的职能,执行层面又客观面临人手不足和精力有限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研究建立了采购项目的评价反馈机制,即广大采购单位可以在每次采购活动完成后,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对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反馈的负面评价将对企业下一年度参与新的入围招标形成实质性的影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创新性的模式的一个特点是“罚劣不奖优”,因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入围企业最基本的、应做到的事情,另外,这样的机制设计也防止了企业“要好评”而把“经念歪”的可能;另一个特点是充分发动、利用采购单位的力量,给广大采购单位一个较为便捷有效的渠道和手段在具体采购中给企业形成现实的制约,促进企业主动造好产品,做好服务。在现有条件下,我们把它称之为走“群众路线”。

    建立采购项目申报联动机制

    为各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工作最核心的目标之一。我们希望各采购单位在日常执行家具定点过程中,既能规范操作,也感到便捷舒心,要做到后者,往往要关注细节。

    本着这一原则,我们认真研究了定点家具执行模式的特点和实际中容易出问题的部分环节,建立了采购项目申报联动机制。在日常网上工作审核过程中,我们一是对采购单位须提供至我中心的“家具采购情况汇总表”设计作改进,增加手机信息和电子验收单编号信息,这些信息的提供有助于提高审核效率;二是在家具定点信息化工作平台的基础上开发了短信及时反馈模块,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及时通过短信系统告知采购单位和相关企业项目审核的有关情况,做到了有效即时的信息互通。

    发挥扶持小企业的政策要求

    在入围招标环节我们设置了规模较小企业的分包,但企业入围后,常常会由于规模等原因而事实上在家具定点的运行中处于“沉睡”状态,无项目可参与。为了真正把这一措施的效果落到实处,我们在采购政策中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予以倾斜,建议采购单位在项目的执行中,邀请至少1家规模较小的企业参与竞争,并在各个场合大力宣传这一措施的目的、意义及作用。下一阶段,我们拟研究在具体的、条件符合的项目中,将这一举措强制化。

    定点采购开标与网上报价结合

    信息化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也一直注意研究家具领域采购与信息化手段的有效结合。目前,受各种条件限制,家具定点平台的一部分项目的具体执行存在“体外”运行的弊端。我们在家具类别引入网上竞价模式,允许和鼓励采购金额在一定限度内的家具项目通过网上竞价的模式,在定点入围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二次竞争。从而让相应的家具项目的执行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与全程可监控。

    三、定点入围:创新评标报价

    积极落实政策功能

    我们坚持将一年一度的定点入围招标作为落实政策功能的一个重要途径。结合家具的行业及使用的特点,一是突出对企业的环保水平的评价。从是否入选环保清单、是否获得环保十环认证、生产过程中的环保举措、原材料的环保性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严格而全面的评价,分值比例在100分的评价体系中接近20分。二是突出对规模较小的企业的扶持。为保障规模较小的企业能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历年的采购中,我们单独设置规模较小企业的分包,适当降低入围门槛,鼓励并引导规模较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中来。

    积极贯彻购置标准

    2009年,我局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简称《配置标准》);去年,财政部针对家具配置也印发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简称《预算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金额标准作了明确的限制。我们积极做好上述标准的普及和落实工作。根据标准中规定品目和金额上限,在入围采购中要求企业投报“标准产品配置和选型清单”,将入围企业的报送内容以推荐形式公示在采购平台上。同时,通过文件、会议和授课等形式要求入围企业按购置标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采购单位按照购置标准规范采购。

    积极创新评标报价方法

    在历年的入围招标中,我们注意总结以前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手段,努力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公正和高效。一是坚持专家异地评审制度。为了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因素,保障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我们连续几年从广东、天津、深圳等地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二是建立“评委学文件”制度。考虑到入围招标参与企业众多,评审条件复杂,我们在评审中拿出至少半天时间,组织专家首先对招标文件逐项研读,籍此保证评委对招标要求有充分和准确的理解,并形成统一的具体评审标准,实践来看,这是保障评审结果公正准确的一个很好的措施。三是探索信息化报价手段。在2011年的招标中,我们首次采用网上报价的形式,有效节省了企业投标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报价环节,我们根据家具入围项目无明确标的的特点,设置了“虚拟项目报价”和企业推荐品目报价结合起来的“双报价”策略,有效地消解和修正了因单独“虚拟项目报价”的虚拟性所导致的企业报价偏差,解决了企业担心报价“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问题。

    四、单个项目:不断完善评标环节

    家具公开招标项目与其他货物类别相比,属于问题易发、相对多发的领域。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行业普遍道德水准问题,个别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问题等等。采购中心作为项目的组织方,在实施招家具招标过程中,一直力求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完善招标环节、加强监督制衡等方面的努力,确保采购项目的公平与公正。一些主要做法是:

    二次评审实物样品

    家具采购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如能在项目评审中对实物样品进行评价,则可以极大地有利于对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准确全面地评价和比较;评审完成后,样品又自然成为企业在履约时的约束标准和质量标杆。所以,提交样品好处多多。但因为家具样品有体积大、种类多、存储和移动不易的问题,同时一般家具项目的参与企业又较多,涉及较高的样品制造成本,事实上,每一项目都要求所有参与企业提供实样并不现实。

    在这一情况下,我们通过探索形成一个新的模式,即进行两轮评审,首轮评审确定3家入围企业,由该3家提供实样进行二次评审,根据样品的优劣综合确定最终中标人。这一模式的实施,有力的保障的采购质量,同时也基本解决了操作性的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模式中,我们要求中标企业以其提供实样的投标价格给二次评审中未中标企业以相应的实样制作补偿,较为合理地减轻了相关企业的负担。

    价格得分动态调整

    一分价钱一分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朴素的真理。在家具这样一个质量尤其是环保性是否有保障直接影响使用者的身体健康的特殊采购类别中,价格事实上不应该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另一方面,价格因素又会直接地决定投标企业家具的质量。在一些家具采购项目中,个别企业采取低价甚至恶意低价的投标“策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评审中较高的价格分,进而实质性增大其中标的可能。往往在中标后,通过各种瞒天过海的手段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以伪充真,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研究形成了一个价格得分动态调整的计算办法。即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分的计算办法是:每一个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K%(K一般取70-90)为本项目的合理报价下限值,低于该下限值的报价只能获得基本价格分,无法获得价格分上的优势。通过这样的一个调整,基本实现了约束投标企业合理计算其成本和利润,理性投报价格的目的。

    合理保障采购单位权益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自有其特殊性,其一是外观样式既要符合机关办公简洁大方的基本要求,又需要符合具体采购单位的审美和整体风格匹配要求。换句话说,采购单位在家具项目采购尤其是评审中应该也有必要具备合理的发言权,对这一点的保障是我们的工作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在一些家具采购项目中,会出现采购专家与采购单位评审代表评审权利失衡的问题,极端情况下会出现评审专家“团结”起来影响采购单位合理诉求的表达和实现。我们积极探索,通过对评审办法的修正等方式来调整评审专家与采购单位的责、权、利,目的是达到双方在评审过程中的一种力量平衡,藉此保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比较典型的一个实例是,我们通过调整评分标准,将对投标企业的家具的款式、外观及颜色等的评价和给分权利完全赋予采购单位代表,这样一种合情合理的评分变化,有效的实现了评审各方相互制约的均衡,受到了采购单位的欢迎,也得到了大部分评审专家的认可。

    五、新课题:探索落实相关政策

    不可否认,家具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家具行业的发展、宏观政策的变化和采购理念的创新,我们也不断面临新的课题。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规范为准,服务为本”的理念,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更好地开展工作。

    促进家具购置限额标准落实

    《配置标准》和《预算标准》的出台,是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节约财政资金、倡导社会风尚和树立政府形象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办公家具的采购现状是,大部分采购单位都基本做到了采购程序的规范,但是购置限额标准的执行仍处于比较松懈状态,存在超标准采购情况。下一步,我们计划在采购环节更扎实的推动执行两个《标准》,一是加大力度做好对采购单位和供货企业的政策宣讲;二是严把家具采购项目的审核关,通过对采购模式和运行机制的调整,做到项目的精细化审核,争取做到对违反家具购置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的“零审核”。

    借助外力保障项目履约

    我们通过建立采购项目评价反馈机制,可以说部分实现了事后监管,但对项目执行来说,更重要的是事中监管,只有事中监管到位,才是最大限度实现了对采购单位的负责。

    但是,因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看法上的暂未统一,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事中监管的机制未能很好的建立起来。下一步,我们准备尽快与有关国家权威的家具质量检验机构商谈,力争建立一个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合作机制,将检验机构有效地引入到家具采购的履约环节,为采购单位实现履约环节的产品把关和检验建立一个顺畅便捷的通道和手段。这一计划如顺利实施,将很好的实现我们为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增值服务”的目的,也能很好的体现出集中采购机构的价值。尽管有阻力有困难,我们认为这是很值得去做的一件事。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争取先走出一条路来。

    观察与思考:扶持中小企业需出台细则

    专家面对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罗少伟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