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剂良方”规范专家自由裁量权
■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家具采购报道
某评标现场专家正在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摄影/阎建芳
2011年是家具项目被重新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第一年,从年初至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具采购项目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虽然时间短,采购规模不大,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交上的这份答卷却可圈可点:招标文件避免出现倾向性内容、坚持实样评审、增加限制条件改善综合评分评标办法。
“通过采取一些办法,我们可以避免专家评审的随意性,规范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将可能存在的某些影响评审的行为遏制到最低程度。”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费嗣梁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不断改进评审办法,规范专家自由裁量权,可以保证评审公正公平。
招标文件杜绝倾向性字眼
招标文件是后期评标定标的基础。一份成熟完善的招标文件可以让后期的项目操作省时省力又高效。因而制作招标文件是项目进行的第一重要环节。一般而言,由采购人提出技术需求,由采购中心将技术需求转化为招标文件,提出技术需求的采购人往往会带有某些倾向性意见,如何规避采购人的倾向性,最大限度保证公正公平是采购中心面临的问题。
费嗣梁表示:“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我们发现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或多或少会带有一些供应商影子的现象。对此我们会客观分析,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业务人员会反复与采购人沟通协调,要求市场上必须有较多的供应商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无论是什么项目,品牌、型号、厂家名称在招标文件中一律不许出现。”采购一部副部长姜诚东表示,“不仅如此,在招标文件内,类似像宝钢板、进口、国际标准等这些可能存在倾向性的字眼也不许在家具采购招标文件中出现。”
样品评审贯穿大小项目
在家具项目中,仅凭书面投标文件往往无法准确衡量和评价投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真实档次和水平,而避免评标陷入“纸上谈兵”的法宝之一就是增加样品评审。但是样品评审耗时耗力,同时还会增加评审成本,很难推广应用在每一个家具项目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则将样品评审的做法贯穿始终。
按照《2011年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厨卫家具都需要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其中,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无论大小家具项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供应商全都提供样品,从而进行样品评审。
“无论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还是公开招标,我们提倡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费嗣梁表示,通过对实样和招标文件两个环节的综合评审,可以将外来因素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姜诚东表示:“每个项目我们都要求供应商提供实样,通过查看样品,专家可以对外观、材质、五金件、制造工艺、做工等方面有更准确的把握。”
费嗣梁同时强调,样品评审还必须把握好度、控制好节奏,“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整个包件的要求,否则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此外合理的分包对样品的提供和后期评审也起到一定作用。”
改善性执行综合评分办法
目前,家具采购项目使用的最广泛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有效投标人评价打分后,汇总平均计算出的总得分。综合评分法对价格、技术、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服务、信誉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定,适合家具采购项目。但是普通综合评分法中评分计算方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那就是某一个或者两个专家的过高或者过低的打分会影响整个评审结果。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前提下,根据项目金额的多少和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不同,将家具采购项目分成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针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置5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进行独立评审打分的基础上,如果某个供应商被3位专家评为总得分第一名,该供应商就会被确定为第一名候选供应商。如果未出现这种情况,则按照5位评标专家的分数汇总平均后进行高低排列。
第二种情况即针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置7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得分后的算数平均值。上述的评审和推荐办法全部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和明确。费嗣梁对记者表示:“这样做有效地避免了因一个专家打分极高或者极低而影响其他专家和采购人的打分,进而影响整个评标结果。”
最后,费嗣梁强调,通过运用这些办法,降低专家打分的随意性,最大程度地引导和规范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从整体上减少外界因素对采购过程形成不必要的干扰,从而保证每个项目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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