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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采购不应谈品牌倾向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1-11-07 15:10: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家具采购品牌倾向性”的问题,业内一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近期出现的两个案例值得我们再次反思。
  
  案例回顾:
  
  某采购单位在进行家具采购时,招标需求文件明确指定油漆品牌为德国易涂宝,此外,还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有进口某品牌型号的生产设备和E0级板材的检测报告等条件。据了解,该招标项目金额达到数千万元,各供应商关注程度较高。此招标文件一出,即引起各家争议,某家具企业负责人表示,该招标文件中具有的品牌指向性太明显了,严格来说,符合招标文件的只剩一家了,而这家是谁,大家都心知肚明。记者从侧面了解到,由于该招标文件品牌倾向性痕迹太明显,遭到许多供应商的集体投诉导致废标。
  
  与此对应的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家具采购招标文件内,避免出现任何品牌倾向性的字眼,诸如“进口、国际标准”等等字眼都无处可寻。
  
  这是两个关于品牌倾向性的案例,它们分别代表了家具采购中两种典型的情形。第一个案例里,通过招标文件设定区别性条款排斥竞争对手的做法显然不可取。第二个案例对招标文件中品牌倾向性严格把关,让人敬佩。
  
  杜绝品牌倾向性有法可依
  
  关于“品牌”和“倾向性”的有关论述,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的论述,不过其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个不合理的条件应该包括通过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供应商。
  
  在2004年9月1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中有三处对“品牌”和“倾向性”有提及,分别是第六条,第六十八条(四)和第七十七条条(四)。
  
  这三条分别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政采应该充分竞争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坚决杜绝任何品牌倾向字眼的做法值得称道。不过该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给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原因就在于技术需求难以表述,不带任何倾向性地表述比较困难,比如如何准确描述五金件,特别是如何区分五金件的不同档次。
  
  有关专家表示,这不单单是家具政府采购的问题,而是整个家具及相关行业的标准欠缺的问题。比如对于基材的规定,可以对板材的级别、甲醛含量、游离甲醛释放量、厚度等做出规定。但是有些原辅材料则很难通过文字表达出来,例如五金件、油漆、钢板等。
  
  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采购人的要求,有采购中心在家具采购招标文件中这样描述:“油漆:优质品牌(参考德国易涂宝品牌参数或同等档次参数产品)环保非显孔亚光油漆,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0.2%,5底3面油漆工艺,漆膜硬度2H以上”,或者要求“五金选用优质品牌(参考德国海福乐品牌参数或同等档次参数产品)铰链、三节无声滑轨和连接件,选用优质锁具(参考bmb参数或同等档次产品),流畅,灵活方便、噪音低”。
  
  有专家表示,此招标文件中“参考德国易涂宝品牌(或海福乐品牌)参数或同等档次参数产品”的字眼,很容易让人理解成为品牌倾向,此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事实上,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而言,打造品牌是必然。好的品牌是经过时间和市场考验的,也是长期的产品品质和服务积累而成的。但是从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角度出发,要求不能指定品牌是为了保持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同时也是了向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因而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充分竞争应该是第一位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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