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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参与政采热点问题聚焦(三)权利义务不对等 落实责任存困境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3-31 11:30: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的评审程序往往是评标一结束,评审专家拿了费用就走人,即使有问题,也由代理机构收拾‘烂摊子’”, 业内人士认为,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是导致一些专家不负责任甚至借机谋取私利的主要原因。那么,落实专家责任到底难在何处呢?

  违规行为难以认定

  以某次项目的评标为例,在本次评标中,组成了由4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1位用户代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5人对X、Y两公司(为所有投标商中的前两名,其余投标商情况在此不做讨论)的综合评分分别如表。 
从表中可以看到,C专家对X公司的评分比平均值高6分,是绝对偏差的2.5倍;对Y公司的评分比平均值低5分,是绝对偏差的1.3倍;而且该专家推荐的第一、第二投标商之间相差11分。无论是从纵向(C专家对各公司的评分)来看,还是从横向(各专家对X、Y两公司的评分)来看,C专家都存在故意操控评分的嫌疑。从最后结果可以看出,恰恰是C专家的行为,导致最终结果的不同;如果去掉C专家的评分,则Y公司比X公司高2.42分。
但是,这也只能说C专家利用职权、利用评分标准,拉开差距而已,不能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在自由裁量的空间里,专家有权利给出自己的评判,因此,财政部在18号部长令第四十九条中规定评审专家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无法落实。

  回避制度难有实效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七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似乎给了供应商可以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力。

  此立法目的很好,因为供应商是最有力的监督力量,而且供应商可能更了解某专家是否在某公司任顾问等情况。但又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那么供应商根本不知谁来评标,如何要求其回避?供应商只能在评标结果出来后的中标公告中了解评审专家名单,而此时申请回避,重新组织评标又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加上目前部分地方并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或完整地公布包括评审专家名单在内的中标信息,供应商的监督无形中又多了一层障碍。

  监督难无处不在

  目前,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仍然是一个难点和盲点,缺乏一个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对评审专家的个人生活作风,私下有没有与一些供应商有勾结等情况无法掌握。特别是对评审专家在具体项目的使用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按规定,一般的项目都是提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而评审专家被抽取后至评标的这段时间内对专家的一些活动的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个别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的相互勾结恰好在这段时间。究竟如何对评审专家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加强项目开始前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由谁具体监督目前还是个空白。

  随着政府采购发展,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加,投诉越来越多。引起投诉有许多方面的原因,评标制度的不完善亦是其中之一。一些项目的评标结果可能是由于某一专家的原因,否定其他专家意见,而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却难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在专家责任和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三公”的风险必然增大,因此,明晰评审专家责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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