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业参与政采热点问题聚焦(三)专家评审 遭人指责为哪般?
“能不能中标,关键要看公关做得好不好。”一次与某家具供应商闲谈的过程中,该供应商这样说道,类似的话语,实际上经常耳闻。
业内某顶尖的家具供应商表示,“实行政府采购后,我们的压力更大了,以前只要和甲方做好关系,现在还得和专家搞好沟通,成本无形增加。”
前两年在政府采购领域业绩非常不错的家具供应商,却慢慢在淡出这个曾让他辉煌的市场:“我们今年在政府采购领域做得不好,就是因为我们在专家这块没下功夫,我们也不想下功夫,实在不行,只有把重点放在其他领域内,将政府这块市场淡化。”
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曾被誉为是一大创新之举,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日渐深入,专家评审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屡屡遭人指责。
专家权利大
“权利无限大,责任无限小”,不少人这样形容目前专家的职能和作用,那么,专家真的就具备这样巨大的“生杀予夺”的权利吗?
有这样一次家具评审项目,技术水平情况共计分40,评分结果显示,5名评审专家给位居前列的A、B两公司的技术分分别是:39/39、37/33、30/31、37/27、30/32,其中4人给两家的打分均不相上下,最多的才4分之差,但另一位评委的打分却相差10分,颇显突兀。项目负责人仔细比对两家企业的技术方案,发现旗鼓相当,负责人又仔细对比这位专家对两家企业的打分的差距,发现在由专家自由裁量的项目打分,如功能尺寸设计是否新颖、产品造型、结构、设计是否突出、产品方案适应性等方面,该专家对A企业总是给予最高分,对B企业总是给予最低分,这样无形之中将两家企业的差距拉开了,为什么单单这位专家对B企业的产品如此不认可呢?项目负责人十分怀疑该专家打分有倾向性,因此要求该专家说明打分悬殊的原因,该专家振振有词地表示,“B企业是南方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含水率过高,不适应北方。”这就是促使这位专家打低分的理由。
这种说法在外行人看来貌似合理,但是,业内人士早就清楚,含水率早已不是南方家具企业进军北方市场的障碍。该专家的这种倾向性的打分行为势必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结果,无怪乎众多家具供应商表示“能否中标就看能否搞掂专家了”。
干扰因素多
专家评标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但是,专家评标也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致使评标结果出现有违公平的原则。从各家具供应商反映的状况来看,目前,项目评标的干扰因素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
一是来自于供应商的干扰。在评标组成人员中,有的与某些投标供应商原来就很熟悉,如有的评标专家本身就是从相关企业中出来的,无形中产生了向其倾斜的现象;或者是有的评标人还未开始评标前就已经被某些投标供应商“公关”了,供应商为了达到自己的中标等目的,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 “盯上”某些有“缝”的“蛋” ,一些从中得到了“好处费”专家,因此在评标时不得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二是来自于采购人的干扰。有的采购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想采购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因此,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经常利用自身参与评标的便利条件发表一些不利于公正评标的言行,严重影响专家的正常工作。例如,有的采购人在介绍项目情况时,侧重发表自己对某供应商的考察意见,暗示对其认可;有的采购人评标期间说话时带有倾向性和暗示性,发言带有导向性,严重妨碍专家的工作,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三是受自身状况的局限。现在很多项目的评标时间还很短,一般在半天至一天时间内完成,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半天时间内详细评审六七份投标文件是不现实的。而在评标小组或者组成人员中,本身就存在着先天性素质和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或发生错误评标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一方面评标专家掌握着影响整个项目结果的权利,另一方面评标专家又会受到多种因素干扰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专家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也就在所难免。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是一大进步,因此,完全否认专家评审显然不符合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发展的状况,如何将这种制度加以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采购制度才是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短评:制度护航是根本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判人,对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来某些评标专家利用手中之“笔”谋取私利的行为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尽管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人的作为,但却使整个专家队伍蒙受“冤屈”。
一些人认为,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在于提高专家的道德水平,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评审专家的思想认识,增加他们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理解,赢得他们对政府采购事业的支持,增强他们在推荐评审专家过程中的责任意识,才能使评审专家的评审更“阳光”。
但是,实际上,道德自律是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没有根本的制度保障,道德自律实际上是一句空话。评审专家的倾向和不诚信行为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然而这种行为又极具隐蔽性,即使在中标公告中公布评审小组名单,公众也只能对“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监督,至于专家是不是听从了某个企业的“招呼”、是不是做了倾向性打分,公众一般很难发现。因此,规范专家的行为,根本上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使责权利明晰。
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评审专家的推荐条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却没有对具体推荐部门的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可能导致有关部门只管推荐、不负责任,推荐的评审专家质量不高的现象。如果能够在制度上明确评审专家推荐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推荐单位把关不严而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把好评审专家质量关。
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只有专家行为的监管和公众监督的真空得到制度安排,政府采购事业才能真正做到“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