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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二:低报价需说明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3-12 14:29: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是个大市场,竞争在所难免,其中价格的竞争尤为激烈。为了争夺这个市场份额,相关企业可谓想尽千方百计,其中不乏有企业采用围标、恶意降低价格、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因此恶性价格战在政府采购中是存在的。出现价格战既有政府导向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

  政府导向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节省财政资金,表现在招标过程中主要是价格分比重过高,导致企业为争得高分而压低价格;来自于企业的原因,即一些企业为了争得订单而不惜打“价格战”。

  如何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恶意价格战。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推行“过低报价需说明理由”的做法,这种经验比较值得借鉴。

  以2007年12月份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为例,此次家具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分四部分对其也进行考察,其中价格分占30分,企业的综合实力考察占15分,对企业技术的考察占40分,第四部分是考察企业就该项目的服务方案,占15分。

  在这样的评分标准下,由于各个部分的评分条款已经设置得比较细致,一般来说,企业的报价差距不会相差太大,但是不排除一些企业的过低报价。对于这样的报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符合性检查”中明文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将不能算作有效投标。

  而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怎么来计算呢?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对于与投标均值有较大偏离的报价,采购中心将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团,对企业的报价进行核实,并邀请企业方进行说明。

  据介绍,评审专家首先从理论上明确了成本的概念,并按照成本参与竞争的程度,将成本分为不可竞争成本和可竞争成本。其中,不可竞争成本的费用包括企业税金、法定规费等;可竞争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管理费等。不可竞争成本的费用必须包含在成本里面,可竞争成本的费用企业必须一一做出说明,专家根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以衡量企业可竞争成本费用的各要素单价报价是否合理。如果企业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只能出局,从而将“恶性抢标”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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