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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半年 8次延期 3次质疑 两次中标金额相差160多万元

重庆八中千万元家具采购项目发生了什么?

作者:刘诗扬 发布于:2016-06-03 10:09: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取消中标资格是否合法引争议
 
  记者就该项目情况采访了第一次中标的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中标结果变更不能接受。“第一次我们报价740多万,中标了。他们(指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说评审专家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审核后认定我们中标无效。”该负责人认为,审核过程不透明,没有审核项目、结果的书面报告传达到他们手中。“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单方面作出中标无效结论,理由就是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而此时作为被质疑的相关供应商并未收到重庆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书,亦未收到提交回复重庆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我们提出需要等财政局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项目才能重新招标,但他们以‘财政局并未向我中心下达暂停本项目的通知’来回复。没通知并不等于不应该等通知。”该负责人还提出了自己的另一个疑问“行政诉讼在二审程序,行政诉讼结果未确定,能不能进行重新招投标?”。
 
  记者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联系渝北区财政部门,但一直都没有联系上。相关质疑回复公告原文中写到:质疑事件部分内容属实,本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渝北财采购【2016】1号文件要求,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中心教学家具采购(重庆八中渝北校区)项目重新招标。
 
  对于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提出的:行政诉讼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能否重新招投标?相关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是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来决定的,“如果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情况有了认定,认为可以继续进行,那么是不用等行政诉讼的结果的。但是如果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之后,推翻了财政部门的认定,那么该项目无论进行到哪一步都要停下来“。
 
  招投标交易中心:按要求操作合法合规
 
  该项目过程曲折,历时半年之久,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记者就此联系了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的项目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说:“这个项目由于第一次中标结果受到了质疑。经核实审查后,确定质疑事件部分内容属实,中标结果无效,项目重新招标。在发布结果变更公告后第一次中标人又提出了质疑,我中心进行了审查,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其诉求。之后第一次中标人又进行了上诉,这个过程耽误了很长时间,反复延期,因此整个招标过程推进缓慢”。
 
  对于重庆聚之鑫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对第一次中标结果变更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法院开庭日期尚未确定,判决没有下达,第二次重新招标、开标应视为无效”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区财政局2016年1月15日印发的渝北财采购【2016】1号文件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教学家具采购(重庆八中渝北校区)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予以重新招标。
 
  2016年1月18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及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教学家具采购(重庆八中渝北校区)结果变更公告”,2016年1月25日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重新激活本项目,经采购人、区公管办、区财政局批准,于2016年1月27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及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教学家具(重新)采购(重庆八中渝北校区)公告,在程序上合规合法,且区财政局并未向我中心下达暂停本项目的通知。“第二次评标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开标结果有效”。
 
  采购单位:项目延期耽误正常工作
 
  作为采购单位的重庆市渝北区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项目负责人简单的向记者介绍了一下这个项目运作的情况。与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说法基本一致,该负责人表示整个项目虽然进行的很曲折,但一直是按照要求来操作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拖了这么久,实在是很耽误事儿”。记者提出,为什么两次招标内容没有变,中标金额却相差160多万时,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采购预算是由重庆八中自行做的,我们不是很了解”。
 
  相关专家表示,中标金额相差很多的情况也是有的,“不能说中标金额相差很多这个项目就可能有问题。一般来讲,只有第一中标人出现问题的时候,才由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但如果是评审专家或者其他方面出了问题,造成的后果由出问题的人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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