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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新标:部级不变基层普涨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5-03-05 09:49: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年底,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版)。新标规定在保持部级领导、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办公室面积不变的基础上,中央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和省市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均标准普遍上调至3~12平方米。加强了对基层机关、低级别工作人员的办公倾斜。


  市县两级调整最大


  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级细化为五级,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部级领导:与1999版标准相比,中央以及省级机关副司(局)级以上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副部级42平方米,本次调整前后没有变化。


  司局级领导:如果是在中央机关,人均标准正职24平方米、副职18平米不变;在省级机关工作则提高到正职30平方米、副职24平方米;在市级机关工作则提高到正职42平方米、副职30平方米。


  处级领导:在中央机关的处级领导标准提高3平方米,达到12平方米;省级机关的正处级则提高6平方米,达到18平方米;市级机关正处提高12平方米、副处提高6平方米,分别达到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县级机关处级干部提高幅度较大,正职从20平方米提高到30平方米,副职从12平方米提高到24平方米。


  此外科级以下的一般工作人员,过去在各级机关的标准均为人均不超过6平方米,这次普遍提高50%,达到人均不超过9平方米。


  新标准还增加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禁"土豪式"装修


  新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主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中央及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300平方米,市级机关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据了解,2014年政府开始了大规模清理超标办公用房的举措,一些大尺寸的豪华办公家具已经无法放进办公室了,未来,小尺寸的办公桌则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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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1987年2月


  国家计委印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从我国国情和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1996年12月


  国家计委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部长级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1999年12月


  国家计委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2014年11月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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