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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规落到实处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5-22 14: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这起省级家具采购诉讼第一案中,甲公司自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假造印鉴章,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从来没有正式登陆到“前台”的乙公司,居然在相当短的时间,先后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了极为相左的两份书面证明。这种不诚信的做法,相信让所有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恨得“牙痒痒”,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还未能明确,对这类违规企业的处理具体由哪个政府采购部门实施?这些细则的缺失,让违规企业逍遥法外,更让人有种“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
  
  为什么乙公司会出现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呢?
  
  无非是利益驱使。在甲公司未与乙公司谈好合作之时,乙公司出具了未授权的证明文件,而在甲公司“东窗事发”,迫于压力又与乙公司谈合作,其中必然给了乙公司巨大的“油水”。在利益面前,乙公司“不计前嫌”又出具了一份授权证明。乙公司之所以敢将信誉当“玩票”,就因为它知道在此次招标中,自身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甲公司想当然地凭空捏造事实,祸由己起,投诉站不住脚,说不出理,就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把投诉当作“出气”、“泄愤”的手段,如此避实就虚,胡搅蛮缠,不求客观,到头来只能是损名失利,得不偿失。
  
  企业要敢于面对自身的失误和差错,勇于承认错误。面对不足,积极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从中汲取教训。要理性地检查、分析自身投标文件的不足,总结经验,“吃一堑长一智”,开拓进取,为下次投标作好充分的准备。
  
  从此案例来看,甲公司没有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采购人的核查,反而不求诚信,祈求逃避法律责任。
  
  甲公司在得知采购部门核实的标书真实情况后,一方面拒不承认自身的错误,另一方面与集中采购机构周旋,既怕承担法律责任,又怕因资料不真实而被取消成交资格会在业内产生不良影响,还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无损自身利益,方便体面地退出,妄图赢得采购人的同情,甲公司就以不正当手段搬弄是非,梦想把违约法律责任推卸给他人。
  
  企业诚信缺失行为,可以被界定为企业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随着信息在现代社会传递的速度加快,这种行为,完全是自己给自己制造障碍。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种不正当、缺乏诚信、包庇其他人的做法,最终将通过一种或多种渠道传递出去,
  
  政府采购为众多的供应商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渠道,需要众多的商家用诚信自律的行动来共同维护,也需要政府用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
  
  严厉的制度下,企业必然不敢违规。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需要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按规定采购,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贿赂评委、营私舞弊,出卖资质、虚假投标,订立虚假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公开曝光,维护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让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树立政府采购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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