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作者:亚利聊政采 发布于:2018-03-23 10:57: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贡献着超过50%的税收;80%以上的就业岗位;6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近年,我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才算中小企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中,甲、乙两家为经销商,都按规定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乙同时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企业均为中型以上企业。
甲、乙两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评标委员会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要投标人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视为小微企业;另一种认为:只有投标人本身是小微企业,且提供的货物也是小微企业制造的,才视为小微企业。究竟谁对谁错?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微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当然,行业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同。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除两个必备条件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由此不难看出,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三是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案例中,投标的五家经销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乙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6%的价格优惠。
那么,在采购实践中小企业都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了解到,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企业出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二是政府出具证明;三是企业提供承诺。想想可知,前两种方法都是不现实的,因为企业的人员、收入、资产等数据随时发生变化。而政府的证明呢,一方面,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政府认定机构;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最好采取第三种方法,企业自己提供承诺,然后为自己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校正在小微企业认定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呢?我有两个建议:一是在采购文件制定上,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法明确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条款,将规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格式文件写在招标文件中。二是要求小微企业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清单”,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小微企业截图等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政府采购信息网-亚利聊政采)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企业,而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又是民营企业。但是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仍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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