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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热词之一:最低价中标法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整理 发布于:2016-03-20 12:14: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过程中,质疑比较多,但许多质疑是源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如不少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最低价中标,遇到其最低价不中标时就要质疑。实际上,在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最低价必然中标一说。即使是一些简单、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最低评标价法显然不等于最低价评标法。

 
  对于最低价中标,财政部早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里已明确规定了两个评标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评标必须遵守这两条标准。因此对于最低价中标这一先进的做法,我们需要的是完善而不是扼杀。
 
  作为国际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产品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
 
  我们应该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从当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可以看出我国家具领域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少观点应该科学地去认识。比如: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正建立健全,但是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低成本竞争应该是企业搏击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就供应商而言,应该正确评估最低价中标的方案是否科学和能否达到自己企业盈利目标;正确审视专家评标的作用,应该在合理最低标的范围内选择中标单位,否则也不要评标了。市场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都要建立健全。同时管理要跟上,否则监管“失控”、把关“失效”会让人心情沉重。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
 
  在国外,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被普遍运用,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企业、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前提的。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依然不健全,要建立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体制还是一个长期性问题,这也正是为什么最低价中标在国内政府采购领域“走了样”的原因所在。
 
  在同等质量的基础上提供最低报价者中标,这是非常科学的。综观国外最低价中标法发展历程,最低价中标有着诸多好处:可以有效节约和高效利用财政资金;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三公”原则的方法;操作简便,谁报价低谁中标,节约了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交易成本;对供应商有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英国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美国
 
  在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
 
  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因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
 
  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日本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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