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清单
一、《环境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财政部、环保部负责 制订,列入清单的产品从国家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中,根据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财政部、环境 保护部指定的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市场、技术等情况适时调 整列入清单的产品品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在本期清单正式公布前6 个月, 公布拟新增或剔除的产品品目(目前列入清单的产品品目见附件)。
三、 清单的调整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 月和7 月。其中,1 月公布的清单 在上一年的12 月公示,7 月公布的清单在6 月公示。具体以上一期公布清单的文 件规定时间为准。
四、 进入清单产品应满足的条件:
1. 产品属于当期清单所列产品品目;
2. 与同类产品相比,环境效益明显;
3. 企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条件要求,具有健全的供 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能保证产品在清单有效期内正常供货;
4. 产品具有有效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该品目产品通过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的企业不少于3 家;
5.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数字认证证书。
6.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五、 产品申报进入清单通过“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进 行。
产品申报进入清单的程序
六、 认证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获得国家采信的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机构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kjs.mep.gov.cn/zghjbz/index.htm)查询。
环境标志产品标志:
七、 公示
1)每期清单调整时,凡满足五、所列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均编入清单公示稿。
(注:进入1 月公布清单公示稿的是前一年11 月30 日前获得认证且证书有效期为2 月1 日之后 的产品;进入7 月公布清单公示稿的是当年5 月31 日前获得认证且证书有效期为8 月1 日之后的产品。 如有变化,以上一期公布清单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拟调整公布的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相关申报 企业应按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清单有异议的,可按公示通知 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公示期15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