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清单
八、 申报企业的工作
企业在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后,需及时向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申请获取数字认证证书,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对企业的合 法性进行确认后,向企业发放数字认证证书(USBkey)。企业在取得数字认证证 书后需及时进入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中的“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核实产品信息,补充相关企业信息;应及时、主动关 注相关信息,获取清单发布动态(有关事宜可向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咨 询)。
清单公示期间,企业持数字认证证书,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 (http://www.cgpn.org)中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完成如 下工作:
1)按当期公示通知中《承诺书》内容要求认真填写、核对产品信息(包含 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删除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 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2)在所有信息填写、核对完成后,进入“签署承诺书”界面,签署《承诺 书》,并提交《承诺书》;
3)填写销售联络信息并填报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4)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务车的管理规定,应核对填写本企业产 品对应的排量和价格,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5)计算机、打印机产品应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和售后 服务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6)公示期内,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填报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 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将不能列入本期清单。逾期未 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清单。
7)对本企业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当期清单公示截止时间前,及时反馈至环 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
九、社会公众和未申报企业的异议
社会公众和未申报企业对清单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当期清单公示截止时间 前,以书面、传真或电话反馈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 中心。
十、 公布
公示期满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公布经核实修订后的新一期清单, 前期清单将终止使用。
十一、更正
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企业对其内容有异议的,提交异议材料 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 入本期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环境保 护部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十二、列入清单的企业注意事项:
1)应持续生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并在清单有效期内提供稳定 的供货保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企业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邀请、列入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 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 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企业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清单 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2)应保证产品型号的唯一性,不得出现一个产品型号对应多个不同产品, 不得使用“***号”方式对产品型号进行描述。
信息公布(公示)途径和业务联系
十三、相关信息公布(公示)途径:
中华人们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
社会公众和企业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有关情况。
十四、业务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
电话:010-68552233
xialing@mof.gon.cn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电话:010-66556220
chan.yechu@mep.gov.cn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
电话:010-84665090
GPO@sepacec.com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SEPACEC.com
电话010-5920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