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被要求填写联系方式等信息,合规吗?第106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雪燕 2025-12-05 09:17:38

​某办公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为便于后续澄清或修改事项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想在下载页面设置必填字段,要求供应商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并注明:“所填联系方式仅用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重要通知,请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但是该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确定这样的方式是否合规?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因此,如果填写此类信息的目的,是当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及时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这样的做法是合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违规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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