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可以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吗?有些家具招标文件不仅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而且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限越长,得分越高。此举合规吗?”某家具企业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近日,他们参与了四川省某大学家具采购项目投标,招标文件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要求“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年限的得2分,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年限的,多质保1年得1分,最高得6分,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函,不提供的不得分。”
可以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吗?
家具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可以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吗?记者采访了采购人,业界专家、家具企业、质检部门等相关负责人,部分采访对象认为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意义不大,属于送分项,部分采访对象则认为可以将其作为评分因素,但分值设置不宜过高。
“之前我们遇到过部分家具招标文件将质保期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例如,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为3年,得2分,每延长一年加0.5分,最高得5分。”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总经理张纯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这样设置,属于送分项,意义并不大,因为家具企业都会承诺响应,以获得满分。这里面有不少企业属于盲目去响应,后续只要他们的履约保证金收回来以后,即使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问题,也会出现一些家具企业不提供服务的情况。
“质保期可以作为评分因素,质保期的年限可根据家具采购项目的使用情况设定。使用环境恶劣,常搬拆的家具产品,其质保期可以设置短一些,反之可以设置时间长一点,一般3-10年不等。”广东省家具协会秘书长张承志说,质保期可以设为一个标准分,投标(响应)人承诺响应就得分。广东质检院国家家具检测中心工程师肖俊华也认为质保期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是质保期设置多长时间合适,目前并没有技术手段去证明,由采购人自主决定。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帅智勇也赞同上述观点,可将质保期作为评审因素,比如采购文件要求5年质保期,设置一个基础分,投标人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可加多少分。
强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总经理马培峰认为采购人采购家具包含产品和服务。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质保,而质保期的长短能够体现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是否完善、到位。因此,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评分因素中设置最基本的质保期年限,并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每增加质保期一年投标人可以得多少分,这属于优惠条款或是正偏离。
河北富都华创家具总经理曹凤宇则认为,“应将质保期分值固定,不应再设置质保期越长得分越高。”在浙江大学国际校区支撑与保障部副部长刘海峰也说“质保期作为评审因素,分值不宜太高,建议不超过2分。”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认为,在没有具体家具采购项目背景的情况下,很难说采购文件对质保期延长进行加分是否合理。举例来说,假设某家具采购项目每延长一年质保期,“业内平均对价”(指针对某一类型的家具采购项目,各家投标(响应)人延长一年质保期所给出的算术平均报价。)为中标(成交)价格的a%,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家具采购,如果采购的家具类型不同,上述百分比也会不同。该项目投标(响应)人的最低估算报价为P,该项目评审办法所规定的价格评审的满分值为S分(在百分制的情况下,S的值应不小于30),则每延长一年质保期所对应的分值约为:S-SP/〔P×(1+a%)〕=S-S/(1+a%)=a%S/(1+a%)。因此,从科学、合理且不会被个别不诚信的供应商钻空子出发,采购文件有关评审办法所规定的每延长一年质保期所对应的加分值,应当与上述公式所算得的结果相当。如果规定的加分值明显高于用上述公式算得的结果,则了解这一内在规律的供应商就会选择通过延长质保期,同时提高投标(响应)报价的方法,来达到对其有利的评审结果。反之,就会选择不延长质保期。“因为通过延长质保期所获得的加分比降低投标(响应)报价所获得的加分更容易,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等于削弱了投标人之间报价的竞争性。”
对于家具采购项目而言,由于a%的值一般不到3%,因此,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母1+a%≈1,即采购文件评分因素每延长一年质保期,所对应的分值≈a%S。金翔说对于一个具体的家具采购项目,如果S=50,a%=2%的话,则评审办法所规定的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基础上,每承诺延长一年质保期的加分值就应约为1分,过高或过低的加分值都是不符合“审慎”或“科学”原则的。
能将质保期作为实质性条款吗?
部分采访对象在采访中表示,其实采购人还可以将质保期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采购人要分清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概念,质量保证期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如果产品质量在1-2年内出现问题,说明产品质量不过关。而质量保修期则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采购文件不能设置保修期越长得分越高,这毕竟只是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很难真的做到8年或10年甚至更长时间免费质保维修,再说来来回回维修,采购人也很耗费精力,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这肯定不是采购人想要看到的结果。”国家移民管理局后勤保障司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说。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西安崇美家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汪泽林也认为,质保期应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应作为评审因素。因为质保期设置过长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还会导致部分供应商利用质保期进行恶意竞争,质保期过长的话,后期可能会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主体破产或注销无人提供服务,又或者质保成本高,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不提供服务等问题。
“不同的家具采购项目,对质保期的要求不同。个人认为,采购文件可以将质保期设为实质性条款,也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同时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年限。”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科长陈金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