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1500万元的家具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A供应商用CA登录下载了招标文件,当C供应商想要登录下载时,发现公司没有办理CA。因为对于电子化招投标,招标文件通常会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在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保证金的递交、投标文件的解密等事项都需投标供应商通过CA数字证书来完成。
由于办理CA时间较长,C供应商担心别CA办好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却过期了。于是C供应商代表给A供应商代表打电话沟通,让其先把招标文件发他了解下,等他们公司CA办理好了,也能尽快制作投标文件。A供应商代表没多想,便把获取的电子招标文件发给了C供应商代表。
收到招标文件的C供应商代表,提前浏览了一下招标文件,并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发给了公司财务,要求财务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就在C供应商代表准备参照A供应商代表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时,公司的CA也办好了。随后,C供应商代表用CA登录系统下载了招标文件,随后编制了投标文件。这样A和C两家供应商陆续都提交了投标文件。
随后,代理机构发现,A、C2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竟然打到了同一个账户,便向记者咨询,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一家供应商用CA下载招标文件后,私下发给另一家投标人,并且2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还都打到了同一账户,算串标吗?
在电子化招投标中,串通投标有新的表现形式,如不同投标人投标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或者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等。对此,针对电子招投标串通投标情形,全国多个省份出台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并列入串通投标的情形。
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除法律的规定外,一般还会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作出特别规定,即每个投标供应商通过CA登录下载的招标文件中获取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是唯一的,且专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是不一样的。由于C供应商以A供应商专有缴纳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检查C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因未到自已的账户,评标委员会将以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认定其投标无效。而对于A、C供应商是否属于串通投标,需要同时符合法律和电子招投标串通投标情形相关规定的,才会认定为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