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局高考综合改革设备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168万元,采购4000套课桌椅。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期为采购合同签订后15日完成供货及安装,并规定中标人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完成供货安装的,对采购人工作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中标人全权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之后双方进入采购合同签订环节。A中标人发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中标人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支付10000元罚款。
随即,A中标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采购人采购4000套课桌椅,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工作量大,供货时间很短,是否合理?“现在我们都不敢签采购合同了,担心万一不能及时供货,还要被罚款。”A中标人称。
项目招标采购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采取“要约、承诺”订立合同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对采购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认为供货安装时间短,无法满足其要求,可以选择不参与该项目投标;如果认为合同约定损害其利益,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事先都明确规定项目供货安装时间、中标人未及时履约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事项,A中标人就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15天时间,完成供货安装。履约时间延迟的,则应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来讲,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会对供应商的违约,如延迟交货等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一般规定中标人延迟交货,按每日或每周罚扣多少金额来约定。同时,采购人一般也会对中标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中标供应商延期交货时间,一旦达到误期赔偿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采购人便可以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