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评标时,评审专家发现其中2家投标人代表,都是一个村子里的人。面对这样的情况,采购人不禁有疑问,这2家供应商属不属于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法》提到恶意串通,但是并未明确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7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难,87号令第三十七条采用“视为”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视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上述法定的13种恶意串通情形来看,2家投标人代表是一个村子里的人,并不属于法定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不能因为2家投标人代表为同一个村子里的人,就判定两家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