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投标报价一样,样品相同,属于串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2-08-08 14:44:23

某高校家具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谈判。A供应商发现B和C供应商2家第一轮报价完全相同,连元角分都一样。不仅如此,2家供应商提供的家具样品,也是一模一样,出自同一个生产厂家。随即,A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认为B和C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无效。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2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相同,样品也一模一样,是否属于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法》提到恶意串通,但是并未明确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7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难,87号令第三十七条采用“视为”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视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但87号令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建议采购文件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87号令相关规定对此进一步进行明确。

如果谈判文件没有规定,在竞争性谈判中,因为2家供应商报价一样,引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认定供应商之间串通,缺乏法律依据。

而对于样品一样的问题,不排除是2家供应商找了同一家厂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来生产样品,或者买了同一家厂家生产的产品的可能,因此,也并不能引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认定2家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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