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责令整改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孔祥妮 2022-01-11 11:42:4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自2021年1月施行以来,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未一并公开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2021年财政部公布的22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发现,其中一则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2021-AL-007),因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开中标供应商哈尔滨科诺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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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该项目中标公告后发现,公告内容包含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中标公告期限及评审专家名单。但是,中标供应商哈尔滨科诺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却未在公告中公开。

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再结合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目的就是利用供应商的同行关系监督供应商诚信响应,如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开,其他参与的供应商有权就此提出质疑。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明确提出,符合46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然而,无论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还是为了避免后续引起质疑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应认真核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企业类型等内容,对于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或有明显错误的内容,及时提醒评标(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作为供应商,也需主动加强学习46号文,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采购文件中不明确、不确定或拿不准的条款,充分利用好询问的权利,积极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交流,以便准确理解采购文件对应的内容及要求,切忌按照“惯性思维”编制投标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当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其他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的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需根据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材料书面审查作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质疑时,还应告知质疑供应商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投诉。

在该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末可以看到,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而该项目于2021年6月进行二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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