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近日从财政部网友咨询答复获悉,一位网友作为中央预算单位下级单位,在一项家具类货物采购中,预算金额25万元(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审计指出,该项目不能采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因此,该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该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但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是否可以?若该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给予答复:所述情形如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形及内控制度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对此未作规定。采购家具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国库〔214〕214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