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地咋做的?10个要点快速了解9类项目适用于政府家具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1-09-13 18:21:47

​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印发《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126页。《指引》根据通用性家具采购需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等需求编制条件,以家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家具行业用材及工艺技术要求为基础制定,是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采购实体编制家具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也是履行政府采购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和支持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

该《指引》适用于九类政府采购家具项目,分别为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家具、学生课桌椅及其他家具、幼儿家具、实验室家具、档案馆家具、公共座椅家具、医用家具、名贵硬木家具等政府采购家具项目;包括七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采购需求基本要素、家具采购评标办法示例、规范性技术引用文件索引、家具采购常见主要原材料及技术指标要求、家具严重质量问题、分类采购需求标准。为了方便相关采购人快速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10大要点。

1.不得使用特定产品照片作为示意图

家具类型、样式、功能、材质及工艺等采购需求,应当根据家具应用的实际需要,采用文字说明以及设计图(工艺图)或线条示意图进行明确,原则上不得使用特定产品的照片作为家具样式及功能示意,特殊情况需将特定产品照片作为需求示意的,仅作为家具样式及功能的参考示意,不得将特定产品照片作为需求和样品的评价基准。

2.鼓励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进行自主深化设计

除需供应商严格按家具设计图加工生产的采购项目外,应当鼓励供应商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对采购需求进行自主深化设计,充分发挥企业的创造力,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3.生产材料不得指定品牌或使用进口产品

家具及其基材、涂装、配件等生产材料不得指定品牌或指定使用进口产品。家具部件中成品结构件为进口产品,且成本占比超过 50%的,该家具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4.严禁仅对检测报告数量比较或对无关检测报告评价

为评价采购响应的真实性,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家具制成品和生产材料的检测报告,严格禁止仅对检测报告数量比较或对与需求无关检测报告进行评价的做法。检测报告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中检测委托方应当与产品制造商一致,检测生产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应当与供应商响应的生产材料一致,且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可查询、追溯的渠道信息,否则应当认定该检测报告响应无效。采购评审过程发现采购响应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检测报告为准。

5.应面向产品制造供应商采购

家具采购原则上应当面向产品制造供应商采购。

无论是单一采购同类别家具的,还是不同类别家具组合采购,采购单位应当了解中标、成交家具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家具产品由采购响应供应商完全制造生产(不包括配件)的,或部分制造生产的,或采用 OEM、OBM和 ODM生产的,或提供经销产品的,都应当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明确家具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并确保真实有效。

6.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成熟稳定

家具供应商应当具有成熟稳定的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对家具原材料及配件的采购、使用、品质控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有能力针对性提供相关原材料及配件的检测报告,可满足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及配件使用情况进行节点验收、追溯和监督。

7.三项产品认证可作为绿色采购要求

结合目前家具供应商的环保产品、绿色产品认证范围和实际应用,家具采购需求可以提出CQC环保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家具绿色产品认证三项绿色采购要求。相关环保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与响应家具产品直接关联,否则相关认证不予采纳。

8.四类产品不应作为样品

根据家具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可以对采购项目中的重点产品或核心产品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不应用数量较少、结构特殊(异型部件)、技术参数特殊要求或有专利的产品作为样品,严防利用样品的特殊性来控制采购项目的整体技术需求,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样品展示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方式。

9.可要求三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家具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包括履行合同的技术商务条件和诚信信用。可以对供应商的生产设施设备、同类业绩、银行资信、合同信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家具供应商经营管理水平评价的,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类别管理体系的评价要求。

10.预防独家供应商垄断采购方案

​合理采购需求应当建立在市场调查、多方征集采购方案、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预防独家供应商垄断采购方案,影响公平竞争。

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

《指引》是根据通用性家具采购需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等需求编制条件,以家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家具行业用材及工艺技术要求为基础制定。《指引》是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采购实体编制家具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也是履行政府采购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和支持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指引》包括:适用范围、采购需求基本要素、家具采购评标办法示例(附录 A)、规范性技术引用文件索引(附录 B)、家具采购常见主要原材料及技术指标要求(附录 C)、家具严重质量问题(附录 D)、分类采购需求标准(附录 E:01-09)。附录可以通过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政策法规”项下的“其他”分类中下载。

一、《指引》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办公家具、校用家具、实验室家具、档案馆家具、医用家具、名贵硬木家具、公共座椅家具等政府采购家具项目。

二、家具采购需求的基本要素

(一)需求规划要求

家具需求规划应当编制需求说明书,需求说明书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家具采购需求提出,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相关标准见附录 B、C、E),因特定情况需执行行业标准的应当明确相应行业标准。

家具类型、样式、功能、材质及工艺等采购需求,应当根据家具应用的实际需要,采用文字说明以及设计图(工艺图)或线条示意图进行明确,原则上不得使用特定产品的照片作为家具样式及功能示意,特殊情况需将特定产品照片作为需求示意的,仅作为家具样式及功能的参考示意,不得将特定产品照片作为需求和样品的评价基准。家具成品以及原材料规格尺寸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本指引需求规范示例尺寸,结合实际应用场景空间大小制定。除需供应商严格按家具设计图加工生产的采购项目外,应当鼓励供应商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对采购需求进行自主深化设计,充分发挥企业的创造力,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家具及其基材、涂装、配件等生产材料不得指定品牌或指定使用进口产品。家具部件中成品结构件为进口产品,且成本占比超过 50%的,该家具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为评价采购响应的真实性,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家具制成品和生产材料的检测报告,严格禁止仅对检测报告数量比较或对与需求无关检测报告进行评价的做法。检测报告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中检测委托方应当与产品制造商一致(包括家具制造商送样检测),检测生产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应当与供应商响应的生产材料一致,且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可查询、追溯的渠道信息,否则应当认定该检测报告响应无效。采购评审过程发现采购响应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检测报告为准。

(二)供应商要求

家具采购原则上应当面向产品制造供应商采购。采购单一类别家具(如木家具)应当面向能独立自主生产的家具生产商(含制造商)采购;不同类别家具的组合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重点或采购金额权重,以及家具生产工艺和家具市场供应能力的实际情况,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核心产品,非核心产品允许供应商采用经销方式供货。

(三)生产链要求

无论是单一采购同类别家具的,还是不同类别家具组合采购,采购单位应当了解中标、成交家具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家具产品由采购响应供应商完全制造生产(不包括配件)的,或部分制造生产的,或采用 OEM、OBM 和 ODM 生产的,或提供经销产品的,都应当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明确家具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并确保真实有效。家具产品实际生产商信息构成响应要约,对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是节点验收、交货验收和质量控制及追溯的基础条件。家具生产链中的生产商只少需满足生产及工艺条件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基本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针对标的物生产制造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力予以拒绝;或在已作出承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订立采购合同)前提下,经核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认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可以解除已作出的承诺。

(四)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要求

家具供应商应当具有成熟稳定的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对家具原材料及配件的采购、使用、品质控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有能力针对性提供相关原材料及配件的检测报告,可满足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及配件使用情况进行节点验收、追溯和监督。响应的家具原材料及配件的品质、品牌和规格构成响应要约,对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履约过程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在确保不降低产品品质的前提下,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

(五)环保要求

家具采购应当强化绿色采购力度,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规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家具用具(A06)的 A0601 至 A0607、A0609、A0610、A0699 家具产品及其配件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管理。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结合目前家具供应商的环保产品、绿色产品认证范围和实际应用,家具采购需求可以提出CQC 环保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家具绿色产品认证三项绿色采购要求。相关环保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与响应家具产品直接关联,否则相关认证不予采纳。

(六)专业服务团队要求

家具供应商应当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根据采购需求规划的具体情况,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为本采购项目服务的技术、协调、组织、售后方面的专业服务团队。供应商响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应当提供相关人员名单、工作履历、社保证明、专业技能、职称(如有)、服务能力等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采购项目实施要求

采购项目实施应当要求响应供应商根据本采购项目整体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实施方案。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加工工艺、加工设备、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落实情况,按计划完成本采购项目所有产品的生产过程安排。

2、品质管控实施方案。对产品品质有严格的管控制度,有专职的品控管理人员,品控管理过程建立品控管理档案,确保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符合采购要求。

3、送货安装调试实施方案。根据货物交付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专业人员,完成送货、安装、调试任务,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八)样品要求

根据家具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可以对采购项目中的重点产品或核心产品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不应用数量较少、结构特殊(异型部件)、技术参数特殊要求或有专利的产品作为样品,严防利用样品的特殊性来控制采购项目的整体技术需求,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样品可以要求提供全尺寸产品或产品的局部及剖面,提供样品应当明确样品的外观尺寸、材料厚度、技术指标,使用功能、内部结构、生产工艺,以及对样品的评价标准和不合格样品条件等要求。样品未按规定要求生产或样品不合格的,其相关材料、配件、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的缺陷可以作为相应技术需求响应内容的评价依据。

针对家具生产原材料及配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及配件小样,小样评价不单独设置评审分值,由评委根据供应商技术响应情况与其提供的原材料及配件小样进行比较评价,小样与供应商技术响应实际情况不符或低于技术响应标准的(小样的理化性能指标不作评审要求),以小样作为相应技术需求响应内容的评价依据。

样品提交应当明确递交方式、递交时间(包括提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样品退还方式。样品展示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方式,样品提交截止时间后,除管理人员、评审人员和监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样品场地。样品应当采用匿名评审,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得带有商标或标识,相关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九)履约能力综合评价要求

家具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包括履行合同的技术商务条件和诚信信用。可以对供应商的生产设施设备、同类业绩、银行资信、合同信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1、对家具供应商必要的生产设施和核心生产设备进行评价的,评价内容应当与本采购项目履约有直接关联,评价标准以符合为原则,不作横向比较。家具采购供应商拥有的生产场地设施,应当提供生产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家具制造厂商拥有的核心生产设备,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对家具供应商同类业绩评价的,评价业绩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金额的业绩,也不得对供应商业绩大小进行横向比较。业绩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业绩的有效时间、同类业绩的定义、采购合同、销售发票、验收报告(用户评价)等业绩要件。

3、对家具供应商银行资信评价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4、对家具供应商合同信用评价的,应当采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得只限于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的特定形式。

5、对家具供应商经营管理水平评价的,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类别管理体系的评价要求。

(十)售后服务要求

1、家具采购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要求应优于 GB/T37652-2019《家具售后服务要求》。

2、免费保修期。所有家具的免费保修期不少于 5 年。在此保修期内,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家具采购供应商须负责免费更换。严重质量问题详见附录 D。

3、家具采购供应商需提供 12 小时售后服务,接到电话通知后 12 小时内维修人员应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维修服务直到修复为止。有售后服务点要求的,应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以满足采购人维修需求。

(十一)评审内容要求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响应报价、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关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含评审标准)可以细化量化的应当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定义应当明确无歧义。评审因素有歧义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作出解释和评价。评审因素有歧义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评审效力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的原则,分别采用定量法、定性法以及定量法和定性法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定量法方式是指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在评审要件规定分值范围内具体量化评审标准。定性法方式是根据采购需求规划的采购目标及相关预期,明确预期要实现或达到的技术线路、解决方案等内容的符合性意图,划定相应意图的重要性等次或偏离认可度,以及得分或扣分的标准和依据。供应商的响应符合得分或扣分条件的,按约定的标准进行赋分或扣分,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不得随意增加或改变得分或扣分的标准和依据。

采购评审应当坚持评审结果可追溯原则,评审办法中应当要求评委对其每项评审结果作出说明,并明确评委未作出评审说明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风险控制要求

1、采购预算控制,家具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采购需求、采购任务绩效目标、市场定价标准等因素,按物有所值原则科学合理制定,防止预算失真,影响采购绩效。

2、需求制定控制,合理采购需求应当建立在市场调查、多方征集采购方案、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预防独家供应商垄断采购方案,影响公平竞争。

3、家具分包控制,家具分包应当根据家具市场供应情况,以市场承接能力的合理性、便捷性和效率为原则,合理确定家具采购分包,不得将家具采购与特定专业项目捆绑采购,影响家具采购的竞争力。

4、采购合同控制,采购文件中合同要件应当完整,合同要件内容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权利义务、验收要求、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等约定明确。履约标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要件、采购需求和供应商发出的要约订立采购合同,不得订立超越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三)产品交付和验收要求

家具采购应当明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内容和交货标准。按需求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 政府采购家具需求标准指引.pdf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家具采购搭起买卖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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