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奖能否作为家具采购评审因素?”最近一位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那么,把红棉奖设定为评审因素是否合法?
“红棉奖”到底是什么奖?
红棉中国设计奖(以下简称红棉奖)为广州设计周的奖项,2006年,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主导下启动。此奖包括产品设计奖、室内设计奖、设计风尚奖和设计概念奖。
以2021年红棉奖产品设计奖为例,该奖项面向拥有产品设计知识产权,且产品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企业参评。参评产品须与人居生活密切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家具、门窗、3C数码、装饰材料、厨卫、照明和五金等产品设计。其评审标准包括人体工程学、功能性和用户友好性等八项。
“红棉奖是知名度较高的设计大奖,企业想要获得该奖项极为不易。”一位家具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所谓好家具,应具备实用性、美观性、环保性、工艺性及经济性,即性价比高,需要考核家具技术性能和设计水平,比如单件家具外形尺寸是否合理、功能尺寸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差距等。因此,这个奖项可以作为家具行业评标依据。
对于上述情况,业界专家又会怎么说呢?
不宜设为评审因素
“红棉奖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款。”广东高木律所主任律师杨志坚告诉记者,该奖项并非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奖项,也不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表彰评比,仅是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与广州国际设计周联合主办的设计类奖项,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
另外,评审因素必须和采购需求或合同履行有关,如果采购产品设计类的服务,该奖项是与需求有关,但一般是采购产品,如果把红棉奖作为评审因素,已指向某一个特定的供应商。比如采购A产品,技术参数评审已结束,不会再去看设计能力。
“我们采购的是产品质量,并非要求供应商帮我们设计某一款产品。如果设计能力跟项目采购需求有一定关联性,可以作为评分因素。”杨志坚认为,采购人发布家具采购招标文件时,通常会给出基本样式,或要求提供样品,从美观或加工工艺等角度进行评审,但并不需要中标供应商再根据采购需求设计家具。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网站就网友咨询“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称,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一位家具企业总经理向记者坦言,红棉奖是针对某一款产品,而这款产品与招标产品无关,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奖项也不一样,所以不参与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