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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具项目引发四大疑问

作者:JLR 发布于:2010-07-06 10:22:00 来源:未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正是政府采购的灵魂之所在,维护“三公一诚”的原则,即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尊严。而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化、公平竞争。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是事实却是,仍然有多数情况是名至实未归。从整体上看,多数供应商依然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种种缘由,他们依旧经常面临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尴尬,这无疑影响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正如该案件中某供应商所言:“中标与否无所谓,说我们企业没有资质,这是一种侮辱!”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通过仔细研读招标文件、质疑以及质疑回复函,与多位专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与采访之后,力图为读者呈现出一组解剖个案的专题报道,而希望管窥之见能够引起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者的思考。诚然,本专题所列出的仍然难以涵盖问题的全部,在这背后,还有哪些被忽视的盲点,仍然有待相关部门去发现、研究和解决。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位于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内。
 

 
该项目的采购人江西省优秀重点中学瑞金一中外景。

  本期调查: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资质上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供应商作出特殊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屏蔽”在项目之外。可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客观公正地设立供应商资质,日益成为影响政府采购规范进行的主要因素。

  近日,本报接到某家具供应商(下文统称“A供应商”)对一起钢制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情况的电话。由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调查对象: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联系人  宋先生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主任  陈久焦

  瑞金市政府采购办主任   刘建安

  遗憾的是,记者试图采访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相关负责人时,除了在首次电话联系中项目有关负责人宋先生简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外,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主任陈久焦以“作为当事人不便发表意见”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负责此次项目全程监督的刘建安主任更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而最初接受记者采访的宋先生也并未对本文提出的疑问作出实质性回应。

  专家团: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 张雷锋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 王周欢

  江西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对一个钢制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在开标时的资格审查环节中,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其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厂房租赁合同原件。”这条规定受到供应商质疑。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工商登记部门就已经完成考察

   疑问1

  资格审查存在不合理限制

  此次招标的一大争议在于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发布补充公告中的第一条投标人须在开标时的资格审查环节中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其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厂房租赁合同原件。

  4月16日,A供应商在质疑中称,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非法限制有专业生产完成该项目产品能力的合法供应商参与投标。

  招投标中心:否认非法限制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在给A供应商的质疑回复函中否认“非法限制投标人”的问题,并认为“贵公司的标书被拒绝是因为评标小组中专家认定为不满足本项目的资质条件中第四款的要求,即开标时贵公司未能提供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设定的‘须提供其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者厂房租赁合同原件(2010年5月1号以前)’的基本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非法限制投标人的问题。”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项目重大,为了避免出现以往供应商中标后无法及时履约的情况发生,该项目加强了资格审核的力度,增加这一条款时,特别向相关部门咨询,咨询后认为具有房屋产权证原件或者厂房租赁合同原件才能达到对供应商严格审核的目的。

  对此,A供应商负责人认为,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要求提供这两个原件是不合理的,属于非法限制一部分供应商参加投标。

  该供应商由于是在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进行生产的,因而只能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和自主厂房相关证明。但其在提供这些资料时,招标方认定其不满足资质条件拒绝接受其标书。

  参加此次项目的另一供应商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无法理解为什么一定要提供这样的原件。考察一个企业是否具有优良资质应该看其在其他社会保险和纳税等方面,而不是纠缠于这一点。该负责人还表示其所属企业由于有银行贷款,厂房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已抵押给银行,只有厂房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因为此前特意去银行开具证明才得以在资格审查环节中通过。

  专家:条款规定排斥部分供应商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要求提供厂房房屋产权证原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作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之一,这种规定有欠考虑。这一条件排除了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进行专业化家具生产的供应商。”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对获得厂房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作了说明,“经过土地受让获得的土地和建筑,房产交易部门才会给予房屋产权证;来自于租赁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的企业有土地使用权证,他们是无法获得生产厂房的房屋产权证的。显然这样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王周欢进一步对记者表示,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工商登记部门就已经完成考察。

  此外,从补充公告第一条可以看出,要求供应商或者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或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张雷峰和王周欢都表示,这一规定排除了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自建厂房的一类供应商,而这类供应商在资质上显然要比具备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企业更具优势。

  这样看来,提供厂房租赁合同原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格审核,而提供自建厂房证明文件的企业却无法通过资格审核,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让人无法理解。

  疑问2

  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

  5月11日,经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后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布了前五名预中标排序人的名单。预中标公布排序后,第五名预中标候选人当场表示要放弃其取得的预中标排序资格,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同意其请求,并退回了第五名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可退还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在给A供应商的质疑回复函中认为:“从开标结束到目前为止并未退回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指出,在第五名预中标候选人表示放弃预中标排序资格时,预中标候选人写出了书面申请,就此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人现场退回了该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排名其后的第六名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补为第五名。

  对此,A供应商负责人认为,招标单位的整个采购过程还尚未结束,还未对入围单位工厂进行考察,也未正式确认和公示中标单位时,就退回中标候选单位的保证金,这也不符合补充公告中第二条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规定,因而,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的做法有失招标的严谨、严肃及公平。

  专家:投标保证金应没收

  王周欢律师认为:“公布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只是作为评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那说明评审过程还未结束,如果有预中标候选人提出要放弃预中标候选人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将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张雷峰律师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但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放弃了这一权利,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p#补充公告应何时发布#e#

  疑问3

  补充公告应何时发布

  此次四门物品柜采购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不进行集中答疑,投标人对该项目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包括技术指标或参数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出。

  瑞金市招投标中心在5月5日发布补充公告时,将开标时间改为5月11日下午3点。在补充公告中特别注明: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显然,对于供应商而言,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答疑时间已过。

  招投标中心:

  补充公告可提前5天发布

  对此,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不过,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给北京创美时代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这样写道:“我公司将补充资质条款即第(4)点(备注:第四点即投标人需在开标时的资质审查环节中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其房屋产权证原件或者厂房租赁合同原件)5月5日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距开标时间还有五天,符合法定要求的开标前三天之规定,并且我中心在发布该补充公告至开标前的这段时间,未受到任何质疑,按照相关规定,即可以视为各潜在投标人知悉并默认该条款。”

  法规:更改公告应提前15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质疑答复函中认为“5月5日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补充资质条款),距开标时间还有五天,符合法定要求的开标前三天之规定”。在此处,在开标前三天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是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澄清与修改内容需在十五日前发布的规定。

  专家:供应商7个工作日内可质疑

  针对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所称的“我中心在发布该补充公告至开标前的这段时间,未受到任何质疑,按照相关规定,即可以视为各潜在投标人知悉并默认该条款”的看法,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律师解释道:“按照法律规定,供应商在获知补充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条款都有权利提出质疑。”

  这样看来,供应商对补充公告的质疑时间至少应为5月5日至5月13日,而实际上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从发布补充公告至开标前后仅5个工作日,这就意味着供应商7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条款提出质疑的权利受到损害。

  王周欢律师还认为,在开标当日供应商仍然有权利对补充条款提出质疑。张雷峰律师也表示法律规定供应商拥有7个工作日的质疑时间不容随意更改。

  A供应商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开标当日的资格审查环节中,该公司对要求提供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一项条款提出质疑,但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认为开标前无质疑视为默认,同时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和自有厂房的证明资料为无效。

  疑问4

  入围样品未响应招标文件

  四门物品柜招标文件中资质要求部分要求投标人携带满足招标要求的样品一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各投标人均携带了样品,并摆放至指定位置,供评标委员会评分。5月11日,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分。

  招投标中心:评标认定符合技术要求

  A供应商在对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质疑中认为入围单位样品均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引用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需求中对四门物品柜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即“4、柜体(含内托板)颜色:银灰色;5、烤漆要求:经除油、除锈、磷化处理、静电喷塑、高温固化而成。”作为依据。

  该企业负责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柜体颜色为银灰色,并要经过烤漆要求,经除油、除锈、磷化处理、静电喷塑、高温固化而成,但入围单位样品都不是银灰色,也未作除油、除锈、磷化工艺处理,严重与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因而未响应招标文件。

  而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未对该供应商提出的样品柜体颜色和烤漆要求作出具体答复,而是认为关于样品的质量、技术等问题应该也只能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来认定和评判,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各位专家对样品均未提出异议或保留意见。因此可以认定评标小组认为入围单位样品是响应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

  专家:质疑回复函有欠缺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9条无效标中2.2条规定: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情况,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将按废标处理(招标文件此处表述错误,应表述为“按无效标处理”)。

  王周欢律师对此表示:投标文件包括书面递交的文件和实物递交的样品。如果真实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柜体为银灰色,而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除油、除锈、磷化工艺处理,那就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无效标处理。

  此外,针对瑞金市招标投标中心在质疑回复函中的上述回复,王周欢律师还表示,尽管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样品提出异议和保留意见,但是当有供应商对入围样品颜色和工艺提出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邀请评标委员会专家作出说明,同时专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给供应商作出质疑回复。因而这一回复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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