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性价比为本 扶持中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家具企业发展,并不意味着排斥大企业。摄影/阎建芳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预留一定份额给中小企业,鼓励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本报记者 阎建芳
3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表示,政府采购将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譬如预留一定份额给中小企业,保证小型微型企业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将在政府采购评审当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谈到家具政府采购活动如何支持中小微型企业时,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先生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政府采购促进支持中小微家具企业发展,不是放宽条件,而是应该调整条件,竞标回归到产品性价比的竞争上来,同时,要切记不应该为了支持而让不合格的产品、劣质服务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政策法规鼓点正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鼓点正落得越来越密。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2年起,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012年1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家具类项目负责人罗少伟表示将在一年一度的办公家具定点入围招标采购中进一步突出对规模较小的家具企业扶持,鼓励并引导规模较小的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中……
2012年2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2012~2013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征求意见稿公告”,该意见稿中增加第四包,该包只面对小、微型家具企业进行招标,明显加大了对小、微型家具企业的支持力度……
结合《办法》要求,如何根据家具行业和家具采购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政策,是相关部门正在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家具产业以中小企业为主
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工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按照这样的划分标准来看中国家具产业,中国家具协会发布2011年全年中国家具业的产值为5195亿元,2011年1月到11月所统计的全国规模以上的家具企业为4125家,朱长岭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这里所指的规模以上为年产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目前中国家具企业是以中小型家具企业为主。”
另外,根据“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入围名单”中企业数量为58家,这些入围企业为全国较优秀的办公家具企业,具有代表性。而在此范围内,有90%以上的入围供应商都属于中型、小型家具企业。
换句话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可能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多数的家具企业都将站到中型、小型家具企业的行列中。
高性价比才是竞争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一种体现。但是通过出台相关促进管理办法、预留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策扶持的举措,不应该以放宽产品质量和服务要求或者以多花预算为代价。政府采购促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应该以性价比作为衡量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不应该关注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的产品,而是应该关注产品服务性价比。”朱长岭理事长表示,由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对待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只要符合采购人的正当需求,就应该让所有的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去。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处长俞欣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从本部门去年的预算执行来看,中标的企业中仍然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具体到家具行业来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范围内供应商可能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小型企业。”
此外,她还表示,家具采购不仅是一种货物类采购,同时也是一种服务类采购,有些项目可能的确需要一些大型的家具企业提供,而有一些项目反倒是小、微型家具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更有竞争力。应该根据具体的项目应对,关键在于其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如何。
北京华澳盛世家具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刘伟强表示,定点范围内竞争,采购人并非全部看资质,主要在于看产品的性价比。
短评:资格要求作为评分标准应慎重
在政府采购应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如何结合家具采购的实际情况来促进中小微家具企业的发展是最紧迫的问题。
围绕着这一命题,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开始出台具体办法和意见。
譬如江苏省财政厅联合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全省辖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省直各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转发通知》)中规定,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更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
该《转发通知》中“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的规定在家具采购项目评审中与之相反的情形并不少见。
譬如,某办公家具采购招标时,将项目评审分为资格入围评审和入围后评标。而在满分100分的资格入围评审时,关于注册资金、过往业绩、资格条件的分数为36分,包括注册资金、案例数量、销售业绩在内的内容都成为企业资格入围的评价标准。以投标木质综合类为例,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才可以获得5分的满分分值;开标日期前24个月内完成的木质综合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数量达到6个时才可以得12分满分。
近期,举行的某酒店家具采购项目中,尽管大幅度降低了投标供应商商务得分的分值比例,仅为20分,不再主要考察企业的资质,而是主要通过占比50分的样品评审来进行考察,但是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销售业绩、同类型项目案例等仍然是评审的标准。
某小型家具企业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中一些对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小型和资质稍差一些的企业是而言的确是个门槛。”显然,过高的注册资金要求、业绩要求很可能将一些小微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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