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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四:定价格 比质量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3-12 14:33: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家具招标采购中,报价差距相差很大,还有一种原因是由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够明确造成的。这时候,将某些企业的低报价说成是“恶意报价”显然是对企业的不公,但是,如果按照“低报价”企业提供的产品,又难以达到采购人的要求,这也是目前家具采购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供采理解存在偏差

  办公家具看属普通物品,但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技术、款式、规格、颜色等因素变化较大,质量对原材料的使用、生产设备和工艺有一定的依赖性。同时,其价格和质量也受各种因素制约,产品质量检验难度大。

  一般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并不是家具行业的专业人士,面对家具采购是纷繁复杂的技术指标,往往自身并不清楚其中的“奥秘”,所以并不能十分“精准”地提出采购需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往往考虑到这点,却忽略了那点,兼顾了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采购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却难以准确反映整个项目的具体要求,如:用材、质量、款式、规格、颜色、生产工艺流程等详细要求。

  正是由于采购需求不够详细,所以,不同的企业在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上存在很大的偏差,有的家具企业按照采购需求的下限制定自身的投标文件,报价依据“下限”的标准;有的家具企业按照采购需求的上限制定投标文件,报价依据“上限”的标准。在这样的状况下,同样的采购项目,不同企业之间的报价存在“天壤之别”也情有可原。

定价格 比质量

  上述状况存在,影响了整个家具采购项目的结果。有的采购人表示,“按照‘下限’定价的企业最后可能中标,但是其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有的供应商则表示,“我们将采购人的需求理解得太高了,如果按照其‘下限’,我们的报价还能更低一些,最后中标的可能就是我们了。”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似乎都有满肚子委屈和无奈,如何解决这中间的矛盾呢?

  据了解,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已经在摸索创新之路,并正在考虑推行“先定标准”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项目的试点将于3月份开始推行。所谓“定标准”,就是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确定其使用的家具的种类和价格。如局级干部配备的家具可以先定一个价格区间,其次,确定其配备的家具包含的种类,如需要的家具要包括一个大班台、一张办公椅、电脑桌、两个文件柜、一套会客沙发和茶几等,将这些加起来,不同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价格区间内的价格标准。按照此价格,企业可以报出不同的产品,而最后比拼的则是不同产品的质量。

  此举不仅能够解决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恶意抢标的现象,还有利于促进预算和验收,家具企业也能够在一个较为公平的平台上竞争,而采购人更是能够用较少的资金,购买到更好的产品。最后,此举也有利于规范采购人需求,引导消费,防止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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