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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参与政采热点问题聚焦(一)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2-26 14:43: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家具采购市场上也常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信息渠道不畅,公平竞争环境仍然有待加强;第二,大中小企业同台竞争,鱼龙混杂,恶性价格战扰乱市场;第三,专家专业水准参差不齐,部分专家倾向性评标危害大;第四,政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落实仍需时日;第五,部分采购人过于强势,导致规范操作难以落实;第六,投标成本仍有压力,供应商期盼减轻压力。

           信息不畅 公平竞争遇阻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指定一家官方的媒体公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纳税人获得信息的渠道是统一的。所有公共采购的招标信息都必须在公开媒体上披露,但是,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不畅问题,让不少关注政府采购的人士感到困惑。

一位美国学者的困惑

  早在2006年,当时正在研究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妮弗雷德女士,向中国学者提出这样两个令她深感困惑的问题:通过哪种渠道,可以了解中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信息?在各种披露采购信息的媒体中,内容是否相同或者互补?

  中国学者的回答是:目前尚没有一种媒体渠道能够全面了解这些信息,而不论什么样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内容既不相同也不互补。

  事实上,通过对中国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观察和分析就可以发现,中国各部门在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时,首选披露的媒体是本部门的报刊和网站,其次才是财政部指定的官方媒体。目前,省级以上的采购单位信息发布还比较规范,地市级的采购单位信息发布存在很多弊病。在很多地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首选的披露媒体是当地市县的党报,包括日报或晚报,其次是本行业的权威报刊或者网站。如果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除了党报,还通常在本地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威妮弗雷德表示,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不仅导致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浪费,也会降低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和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的增加。她还发现,有些媒体仅有招标的信息,却搜索不到中标或成交结果。媒体上鲜见邀请招标的信息。涉及各类工程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结果也很少在权威媒体上公布。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式,让来自美国的学者威妮弗雷德十分惊愕。

没有统一信息渠道

  事实上,不规范的信息发布方式,在供应商中间的抱怨也由来已久。据了解,由于难以从统一的渠道得到有效的信息,一些家具供应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捕捉各地的采购信息。“一些私营的专业网站、地方的专业报纸和网站,通过转载一些采购信息作为资源,因此,可以看到铺天盖地的采购信息,但是,真正实用有效的信息却很少。”一位长期关注采购信息的家具供应商表示道。为了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有效的采购信息,他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数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而且,一些网络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对于我们来说,其实负担并不轻松。”这位供应商表示。除此之外,供应商对信息获取的抱怨还远不止这一点。

信息公告残缺不全

  “一些公告时间太短,有时公告发出三四天后就开标,根本来不及准备。而且根据以前的经验,即使准备足了,可能也仅仅是陪衬,一般都是‘内定’的。”某位家具厂商无奈地表示。在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公告时间。而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家具,在各地家具采购中所占的比重都比较大,因此,一些供应商感觉此举显失公平。

  采购信息残缺不全是供应商的另一大困扰,有的家具厂商表示,“一些采购公告发布很简单,有时就表示要采购家具一批,连简要技术要求、项目用途、数量都只字不提。等买了招标文件后才发现根本不适合去投标。”

  据了解,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开和邀请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但浏览许多招标公告可以看到,完全按照规定操作的比较少。而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更是简单。因此,一些企业往往买了许多并不适合自己企业投标的标书,几次之后,对政府采购的热情也降低了。

仲裁结果不公示

  有的供应商对一些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和纠纷仲裁结果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发布颇有微词。据了解,一些地方的采购机构以为,招标信息需要发布,而中标结果是否公开无所谓。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在国家指定的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内容远远多于发布中标结果的信息。

  对于纠纷仲裁结果,尽管几年来政府采购中出现的纠纷并不少,但真正在媒体上公布仲裁结果的并不多见,包括去年某国家部委家具采购项目的纠纷,至今也没有见到发布相关的仲裁结果。有的供应商表示:“本该公开披露的信息,因为这种有些藏着掖着的行为,让供应商感觉供采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政府采购的公平也让人质疑。”

隐匿部分信息

  第四种情况是一些本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会基于种种借口规避信息的公开发布,一家具厂家就爆料:某市公安局曾要采购一批普通的办公家具,但是参与投标的只有内部通知的几家企业,这种以“保密”为借口而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行为并不少见。
 
  除此之外,一些招标信息中还带有歧视性内容,例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某品牌的家具,或者要求必须是名牌;有的直接从产品的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

  “这些内容看起来有道理,但却让人感觉有很强的歧视性。”一位成立不到三年的家具供应商表示。

  人为因素阻碍是主因

  做实监管 规范采购

  信息不畅何时终结
 



           人为因素阻碍是主因

  公开性与透明度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世界各国及不同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其规范化问题。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同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家具采购信息发布渠道不通畅呢?

政策执行不力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以及供应商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早在2004年,财政部就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指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统一媒体,并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却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一规定,而是热衷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些地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甚至片面理解《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规定,认为只要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就可以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一些地方纷纷颁布规定,指定政府采购集中机构的采购,必须在其指定地方或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的还规定向采购机构收取不菲的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增加。

人为干预严重

  有专家认为,家具采购中为何会出现信息不公开、竞争不公平的现象,表面上看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力,而更深层的原因却是人为因素在作祟。

  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就是要让采购走向程序化、制度化,但因家具采购的特殊性,个人色彩依然较强烈。预算单位对家具款式、色彩、品牌等有自己的偏好,因此,有的家具采购项目在操作之前,预算单位可能已经对某家或者某几家企业的产品比较满意,担心通过正常信息发布渠道会引来更多竞争,最终使中意的供应商“落选”,就在信息发布上大做文章,本来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各种途径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本来应该提前20天发布的信息改为提前三四天草草了事,采购项目内容本来可以更清楚地表达的被一笔带过了,种种人为干扰措施,最终导致信息发布遮遮掩掩,也因此被许多其他供应商所诟病。

预算约束太软化

  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先编预算再行采购,但有些地方或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完整的年度采购计划,中途需再追加项目,影响了全盘计划;也有单位在制定计划中对购置要求不是很明确,甚至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随意填写技术要求。

  据采购中心人士介绍,一些中间增加的家具采购项目,采购人一般都很着急,如某高校在新学期快开学时才要添置一些学生宿舍用的公寓床,此时公开招标已经来不及,只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例如询价或竞争性谈判,这样信息公开性就不强,厂商之间的竞争也不够充分。

  总之,不论上述何种因素导致政府信息发布不够科学合理,最终都是因为人为操作上的不得力或者有意为之,要想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更公平、透明,就必须做实监管,切实维护政采各方的合法权益。

  家具企业对信息公告的部分要求

序号

 

  

1

信息发布能有统一的渠道

纷繁复杂的发布渠道加大供应商查找的力度,也浪费了公共资源。

2

信息公告的时间不能太短

公开招标的时间是不少于20日,但其他采购方式公告时间并无规定,时间太短不利于供应商参与。

3

信息内容能够基本完整

不能对采购信息大而化之,供应商需要知道采购项目数量、基本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等,从而确定自己是否参与。

4

非保密信息能尽量公开

不是保密的信息尽量公开,尤其是一些大的项目,应保证供应商的知情权。

5

能够公布行政处理结果等信息

一些较为关注的项目产生纠纷的处理结果能够尽量公布,供应商期待从中看到自身权益得到体现。

6

公开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各类政策文件

随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

7

公开采购的条件、竞争规则等

将投标的资格、价格评审标准等事先公布,企业才能有针对性地确定去投哪些项目,降低成本。



            做实监管 规范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是政府采购某项活动取得成功之关键。业内专家表示,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行为,必须建立诚信的采购信息发布体系。家具采购信息的发布也必须在这一体系下进行。

健全制度是关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上,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与内容、管理措施、媒体发布、法律责任等,国家都有明确的管理条文,只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一些体制上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出现杂乱无章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治理。
  
  因此,理顺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体制极为重要。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共享(除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共管、共监体系,对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形成统一数据库。一方面要加强财政、财经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网络各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协调管理,促使政府采购所发布的每一条信息都真实准确。另一方面要通过不同手段共同处罚不诚信供应商和发布不讲信誉采购信息责任者,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应互通政府采购不同事项上的违规违章记录,对失去诚信的供应商或采购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严格的处罚,形成对政府采购信息质量有效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和高完整化程度。

明确职责是保障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任务都做出了规定,目的就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政府采购能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问题是各个部门如何履行实施自己的监督职能。

  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汽车采购项目范围、信息发布、采购需求、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内容、采购评审程序、资金结算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计部门应对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规范审计;监察部门应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是否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公证部门应在资质审查和评标过程中认真进行公证。只有以上部门各司其职、认真监督,并相互监督和制约,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能落到实处。

短评:

            信息不畅何时终结

  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实行已经有五年时间了,五年来,政府采购在中国获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无论是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是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都取得了预期的良好的效果。中国政府采购的各种政策法规也在逐渐完善。

  但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不畅、内容杂乱无章的状况却是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不容忽视的现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投标形式,还是其他采购方式,都离不开发布信息、公布相关应公开的条款(简章、说明等)。信息发布是否规范,是关系到政府采购是否规范的核心问题,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的关键性因素。只有信息发布的渠道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准确、客观、真实,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的高效、透明才能有可能实现。

  我国早在2004年即颁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却可以用杂乱无序来形容,发布信息的渠道多种多样、信息发布的内容没有规范的模式,该发布的信息不公开发布,不仅浪费了许多公共资源、也导致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和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的增加。这种状况是到了该好好治理的时候了。

  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的监督管理,是我国政府采购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国际规则的要求,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走向更光明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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