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六处副处长杨祖清
作者:张文娟 发布于:2008-01-23 16:26: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通知》以来,各地家具采购项目中,价格分基本上都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它的基本操作程序很简单,即在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个投标人的“评标价”,再在剔除低于成本或明显不合理的报价后,以提出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家具产品缺乏统一标准,低于成本或者明显不合理报价很难确定,因此,不少人对家具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颇有微词,对此,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六处副处长杨祖清认为,把握好最低评标价法的三个维度,最低价评标在家具采购实践中还是有章可循的。
科学确定企业成本
“首先,必须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确定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杨祖清表示,“最低评标价法”在选择“最低”价中标时,是在经评定的所有合理的“评标价”中选择最低价的,并不是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中选择最低价的,这就是说,“最低”评标价的选择是建立在排除各种不合理投标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其中“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之间的判断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凡报价低于成本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必须被否决。
家具企业的成本包括主、辅材料,管理、包装、人工、折旧或摊销、运输保险费、税金、利润等各项因素,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由上述因素组成的“产品成本的分析报告”,从而防范企业在确定项目成本构成时的随意性。只有成本构成的制定科学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客观公正性才能显示出来。
降低自由裁量空间
“最大限度地量化评分因素是实行最低价评标的另一关键所在。”杨祖清接着说道。在实践中,由于投标报价成了“衡量”潜在供应商能否中标的重要指标因素,因此,不少家具供应商都“适当”降低了他们的投标报价,以提高他们的中标机会,这样,大家都投出了低价标,有些供应商甚至于为了中标,还恶意报价。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以“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为依据逐个否定最低报价的,对这两个判断标准,都是“定性”的判断,对其理解的可塑性很大,这就给了标书评审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如果他们对应当否定的最低报价方案没有给予否定,则就有可能让恶意低价抢标行为得逞。
为此,在具体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时,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对关系到家具产品质量好坏的“技术标”关系到企业“履约能力”的要素进行最大限度的量化。一般来说,影响家具产品的质量的因素包括主辅材料、五金件、油漆、功能尺寸设计、环保检测报告等因素。影响家具企业的履约能力的要素包括企业规模、业绩、品牌美誉度等因素,如果能够逐条进行量化,并设定相应的分值,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将减小,也容易检验出企业的恶性低价抢标行为。“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各个招标机构能否在实践中制定一份十分量化的标书,从而既能保证采购人买到合适的产品,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财政资金。”杨祖清说道。
否定最低报价理由要充分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在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时,必须要同时否决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而必须要防范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发生。”杨祖清最后说道。他解释说,“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性工作就是要找出各种理由和证据,通过逐个否决各个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从而达到合理低价中标的目的。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四条四款中就明确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的,供应商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如果评审人员还是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合理的,就只能否定该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从而使该供应商丧失了低价中标的机会。对此,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在评标人员否定最低报价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充足的证据,否则,相应的投标人就会进行质疑、投诉、诉讼等。另外,评审人员还要有各种心理准备,主动防范有些投标人员在此环节上进行无理取闹,或无中生有地乱投诉、瞎告状等,以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避免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干扰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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