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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真空”须监管

作者:龚云峰 发布于:2007-06-29 16:53: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程序结束之后、合同签定之前,如何对这段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诉讼案的发生,缘于甲公司的作假在先,后甲公司不满丙公司的中标,明知道自己有作假行为,仍然一恼质疑,二怒投诉,三愤诉讼,一意孤行,使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本起诉讼案中,采购中心、采购处基本都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办事,没有原则上的过错,但最后还是不免被拖入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总结: 
 
  一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度和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直接与供应商联系,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供应商日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证据。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必须坚持文明服务,严格依法采购,才能有效减少供应商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疑虑,真正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形象。

  二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急需完善

  本案的经过,较多地反映了《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政府采购法》遵循的是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法定的缔约方式,缔结、履行过程都必须保持相当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需对少数民族企业、来自不发达地区的企业、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及促进公共利益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缔约合同的双方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政府采购过程需要强制,政府采购结果却是自愿,势必造成矛盾。

  因此,在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程序结束之后、合同签定之前,如何对这段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供应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在处理质疑和投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作为赋有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需要法律赋予其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指挥权、监督权甚至处罚权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作用,而不能仅用“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一句话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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