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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大王贪污7亿被判死缓另有隐情?

作者: 发布于:2015-09-15 10:44:05 来源:《财经》杂志
  转移资产
 
  1996年4月,集团家具公司(现已改名为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000587.SZ,证券简称金叶珠宝)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家具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增资扩股后,光明集团股份由1000万股(元)增至8200万股(元),占股本总额的36.9%。该股权由光明集团全资控股的伊春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所持有。
 
  政府认为这36.9%股本归己所有,系委托建安公司代持。身为董事长的冯永明对此不认同,但也无法左右,开始另觅出路。
 
  事后来看,也主要因这36.9%股本、8200万股的争议,造成了冯永明的贪污罪案。
 
  1995年,冯永明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出资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界定家具厂资产为冯永明一人所有;1997年,其又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光明集团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称“光明集团公司资产由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但两份文件事后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错误结论”。
 
  2004年7月19日,冯永明为彻底解决产权之争,呈文政府,提出将光明集团中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希望从此不再有国有、民营之争。
 
  2004年11月8日,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174号文件形式答复,“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
 
  这是当时解决光明集团产权问题的出路之一,但政府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冯永明未接受。冯继续寻找其他的受捐赠对象。
 
  另一方面,冯永明“培养”的另一公司开始慢慢壮大。2000年10月,光明集团控股的光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与光明集团工会出资成立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圣泉禾公司”)。其中,光明集团出资8200万元,持股93.19%,其他个人出资600万元,持股6.81%。
 
  事实上,圣泉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冯永明。冯称,圣泉禾公司资产的积累与光明集团和上述自然人无关——光明集团投资的8200万元在完成注册验资后即被调回,光明集团没有实际出资;其他自然人也未实际出资。
 
  此后的七年时间里,冯永明通过多次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方式,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公司控股)等22家公司股权及3笔长期投资,陆续转让给圣泉禾公司。
 
  司法文书称,2006年2月起,冯永明决定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圣泉禾公司(光明集团持有8200万股,连云港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600万股)的股权完全转让给其个人出资的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和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所持有。
 
  截至2007年11月16日,圣泉禾公司持有光明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绿时代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的股权,和对交通银行、佳木斯造纸厂等3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还间接持有上述公司控(参)股的39家公司股权。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当时,圣泉禾公司净资产约为人民币6.6亿元。
 
  彼时,光明集团的影响力也达巅峰。据200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显示,光明家具位列中国家具行业第一位。光明集团的官方数字显示,公司辉煌时期曾拥有资产总额37.6亿元,累计实现产值40亿元,利润4.2亿元,产品遍布中国、日本、美国、瑞典、韩国、新加坡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冯永明意将股权赠与国家级慈善机构或社会团体,于2008年7月至9月间两次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咨询洽谈捐赠事宜。捐赠洽谈还未有结果时,罪案爆发。
 
  2008年9月,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四宗罪,冯永明及其亲属被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2010年9月6日,伊春市检察院却以冯永明涉嫌贪污罪向伊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1月8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永明贪污公司股权的净资产价值7亿余元、公司财产1100余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冯永明提起上诉,2011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未开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冯永明贪污圣泉禾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6.6亿元,伙同冯开明、冯志明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8000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366万元,贪污伊春森林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90万元,贪污大连光明公司人民币约685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人民币约31万元,与冯丽嘉(冯永明女儿)共同贪污绿时代公司人民币约7万元,与冯丽嘉共同贪污光明集团家具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约5.4万元。
 
  冯永明想不明白的是,自己从草根创业到管理上市企业,如何与“贪污”扯上关系?
 
  对于贪污犯罪,《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因此,冯永明在涉案公司中的身份,以及涉案公司的财产性质等问题的界定,成为认定冯永明是否成立贪污罪的关键。
 
  身份不明
 
  两审法院均认为,冯永明系伊春市委任命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后,他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为证明上述认定,法院的裁定书中列出了三份官方任命文件,分别是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担任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1991年5月15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2年5月18日)、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3月8日)的文书。
 
  不过,《财经》记者发现这些文书只有内容,没有公章。
 
  冯永明一手创办的“光明系”至早可追溯至1985年的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后几经企业更名、资金进出,冯永明始终参与其中。但自1985年至2008年冯永明被捕,只有没有加盖公章的1991年、1992年和1993年三份任命文件,却没有其他年份针对其所在企业的任命文件?
 
  “任命文件并不一定都要有公章,也并不一定每年都有,只有职级、职务变动时才会有。”伊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顾柏春告诉《财经》记者。
 
  冯永明称,其早就从消防厂脱离,“撇清了和国企的关系,不具有‘国字’身份”。
 
  对于冯永明的身份,相关部门不同时期的负责人想法也不一致。在顾柏春看来,“冯永明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位已退休的伊春市委组织部原领导则告诉《财经》记者,“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造成这种认识分歧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历史遗留。
 
  实际上,改革开放初期,一股“下海”经商热潮出现,许多人放弃“公职”,采取停薪留职、停职留薪、辞职、兼职等方式“下海”,由于当时的制度缺位,有些难以说清——一些人停薪留职“下海”拼搏创业,最终发现已不再具有公职身份;有些公职人员虽彻底“断奶”经商,但仍被视为国家干部管理,而他们也乐于接纳身上的“红顶”身份。
 
  冯永明也坦诚,其从伊春市二轻局去梯子厂,并非停薪留职,也非辞职,而是“跳槽”,其档案还留在原单位。事后来看,谁也说不清组织关系是在何处,这也暴露出当时的人事管理混乱。
 
  当时,冯永明同时身兼伊春市工商联的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工商联第八届执委会成员,黑龙江省总商会的副会长等职位。就此,冯永明家属曾组织专家论证,一些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联是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意味着,参加工商联并担任非专职职务的冯永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不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更不是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冯永明身上同时存在“公私”两种身份显然颇为矛盾。
 
  冯永明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该案中,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冯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能证明其为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冯永明不具备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产权成疑
 
  光明集团家具公司的企业性质同系该案关键。“以前,光明集团是国企,有国有资产控股。”伊春市国资委[微博]一位负责企业的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
 
  其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李肖霖认为,这一规定虽是针对改制,但同样适用于资产处置。在这里,是否是“国家出资企业”系成立贪污罪与否的关键。
 
  追本溯源,“光明系”的最早企业、光明家具公司是由木制品公司和福仕公司合资创办。根据相关资料,木制品公司为“空壳”,与福仕公司合作的实为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家具厂均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此推断光明家具公司也为国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1年3月26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界定财产性质是依照投资,而非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即“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据此,焦点又回至历史未决问题——当时中方的340万元资产是谁来投资?
 
  冯永明称,340万元股权是登记在木制品公司名下,但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市家具厂都是“三无企业”,再往上追溯则变成了一笔糊涂账。二审刑事裁定书称,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
 
  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等是如何转移至伊春家具厂的,这种“转移”能否称为“投资”,是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流有“国有血液”的争议关键。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具的证据显示,消防厂与伊春市家具厂曾于1986年5月、10月、12月分别签订了三份《财产移交书》,并于1987年4月11日签订了《固定资产负债移交合同书》。
 
  关于消防厂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冯永明称,此前,消防厂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创办光明家具公司伊始,虽使用了消防厂的曾用地,但土地使用权是向伊春市土地局租用的,与消防厂无关。消防厂曾使用过的国有土地并不能认定对光明家具公司有投资行为。
 
  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确定产权的归属必须首先根据相关账目或者手续记录。伊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未能提供明确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或者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曾有出资的证明或凭证。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在产权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先民后刑’的原则而不应以刑事程序确权。”李肖霖认为,想要界定清楚产权归属,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初始投资的性质。因此,在通过民事司法程序完成产权界定之前,不能通过刑事程序来界定产权。
 
  实际上,冯永明遭遇的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著名的四通集团产权问题(详见《财经》总第16期封面文章“四通产权变局”)便也类似。
 
  成立于1984年的四通集团公司(下称“四通”),虽然成长为中国屈指可数的高科技企业之一,但也曾遇到了和光明集团相似的问题——产权不明。
 
  四通创始人白手起家,因为创业者个人没有出资,产权也未量化。为赢得政策优惠和社会认同,四通当时“挂靠”北京市四季青乡,将财产确定为集体所有。
 
  但在上世纪80年代,四通特别强调自己是“民办企业”,无上级主管,以此区别于“官办集体企业”。但其“公有制”烙印却始终未除,原因在于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
 
  为避免财产上的纠葛,四通集团创始者在创立第一年便还清了最初借款。为撇清挂靠关系,四通集团曾将每年的20%的纯利润上交四季青乡,在回报上“两清”,尽快与之脱钩——这一情形和光明集团前身的故事何其相似。
 
  但与光明集团不同的是,四通人在一开始便意识到了产权问题。后来也迎来了最佳解决时期——1987年的股份制改造。
 
  一种摘掉“红帽子”的思路是,给四通经营者留下30%股份,其余70%股份分给北大[微博]、清华、中国科学院作为基金,由于认为股权太少,这一思路遭到当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反对。
 
  另一种思路是,存量资产可以先不明晰,重新构造一个四通新技术产业公司,把“新四通”做成一个规范的股份公司。这种思路和之后的MBO(Management Buyout,即经理层融资收购)金融工具有些类似——目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
 
  专家提出,在转型经济中,MBO不仅可用以大幅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更可用以实现传统公有制企业的转型。
 
  第二种思路虽得到大多数人认同,但因诸多原因最终也未实施成功。
 
  四通错过了最佳的“摘帽子”机会,这次“失之交臂”为四通延续了十多年的产权混沌。四通第一发起人出逃美国后,屡称四通财产的50%归其个人所有,这使得四通混乱的产权更加复杂。
 
  邓峰称,“红帽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很多次机会可以安全平稳地摘掉“帽子”,但这取决于企业家的决断、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微妙的政商关系。四通曾经的改革尝试虽然功亏一篑,但其方法也为中国诸多为产权所困的企业指明了方向。
 
  实践中看,诸多同类型企业慢慢“洗白”,正是利用MBO等金融工具方式逐渐将公有制企业转型——不断增加个人股份,稀释掉国有资产股份。
 
  冯永明在企业发展后期,不断设立新的公司,尤其是圣泉禾公司的创立,和四通产权改制中成立“新四通”的方法类似,这或可看作冯对“摘帽子”所进行的尝试。
 
  李曙光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北京著名的中关村改革中,许多IT大佬都是“戴红帽子”创业,但他们更懂商业手法,在个人、国家的利益都不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将企业做大,倘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个人和政府的矛盾。
 
  “以现在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则和道德观念来衡量当时的企业行为,显然并不合适。一旦进入诉讼,也应该由民事法庭来确权,尽量不走刑事程序,否则会把产权纠纷变复杂,涉及‘原罪’的企业家也很多。”李曙光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时,应该考量时代背景,根据当时的情况将产权合理地再分配,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个人产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这需要高水平的法官对司法体系进行弹性理解,作出最有经济效率的裁判,为今后的类似纷争提供好的判例。
 
  2008年12月12日,冯永明被逮捕一个多月后,伊春市国资委和光明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将圣泉禾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00万股股权“给付”国资委。此后,政府主导系列重组,据冯永明的申诉书,2010年8月,光明股份公司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组光明集团家具公司框架协议;之后,光明集团家具公司辗转变更为金叶珠宝公司。
 
  冯永明失去自由后,一直实名举报伊春市委原书记许兆君,称其是构陷自己“冤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8月17日,时任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许兆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5年1月,许兆君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过,许兆君是否牵涉冯永明案,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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