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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大王贪污7亿被判死缓另有隐情?

作者: 发布于:2015-09-15 10:44:05 来源:《财经》杂志

   半生中大起大落的商人冯永明,如今又处命运的关键拐点。因贪污价值约7亿元股权被判决死缓,冯永明在两审终结后提出无罪申诉,近日被法院驳回。

 
  这位昔日中国“家具大王”能否因申诉而重获清白,正如他的曲折商路,充满争议又难以预测。
 
家具大王贪污7亿被判死缓另有隐情?
 
  左起-冯永明、冯志明、冯启明 、冯开明四兄弟 从2008年9月陆续被捕
 
  该案创企业界人士贪污数额之最,“贪污股权”的司法认定在中国亦属罕见。
 
  案件定谳终局后,服刑中的冯永明不断申诉,其14万余字的申诉书称,案件侦查时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该案在证据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依然裁判死刑,或是受到地方势力影响。
 
  自进入司法程序后,该案一直存有争议。焦点在于,冯永明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公职人员?该案所涉股权是否系国有资产?上述两个问题亦是定罪贪污的关键。
 
  两级法院均作出一致定论,不过冯永明及其辩护律师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认定两个问题的证据存疑,不能据此裁判死刑;关键股权的归属,在证据尚模糊的情况下,应由民事法庭先行确权,而不是交由刑事法庭裁判。
 
  案件虽已盖棺,但冯氏家族申诉未止。冯永明的代理律师称将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这起数年前的旧案再成焦点。
 
  山沟林海中闯出的冯永明,亲身品鉴了中国改革开放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这为像他一样的企业家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可预知的命运。
 
  木匠创业
 
  曾经掌舵“光明系”的冯永明,身上标签一度十分光鲜——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副会长、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家具大王……
 
  但在2008年之后,冯永明的人生突发逆转,不但自己被判极刑,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其女儿及三个兄弟均身陷囹圄。
 
  黑龙江绥化人冯永明在伊春发迹。1972年,年仅19岁的冯永明在黑龙江伊春市五营林业局木器厂做木工学徒。边陲林城伊春以小兴安岭林区闻名,当地木材生意发达,养活大量以木为生的伊春人。凭借木匠手艺,冯永明成为厂里的技术能手,曾代表木器厂到外地家具厂参观学习。
 
  学习归来后,伊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留冯永明在局生产科工作,意在推广省里制定的家具生产经营模式,冯也转为国家干部身份。
 
  1979年12月,冯永明离开二轻局“下海”创业,自荐到当时已经停产放假四个多月的伊春市公安局青年点、黑龙江伊春消防梯子厂(下称“梯子厂”)工作。
 
  冯永明记得,梯子厂最早是由时任伊春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胡宝旗在1973年创立,胡组织一批技术青年从家里自带生产资料创厂,仿制生产木质消防梯。后因经营不力,工人纷纷离厂,导致梯子厂停产放假。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心想办厂经商的冯永明抓住机会,逆势救厂。冯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出任梯子厂厂长职务,一番整顿后,当年就实现盈利。这成为冯永明商路的起点。
 
  据冯永明称,梯子厂最早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后,梯子厂更名为伊春市消防器材厂(下称“消防厂”),该企业性质也在几年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全民所有制。
 
  木匠出身的冯永明并不满足仅生产消防梯,他决心将心中的家具梦变为现实。
 
  1984年10月20日,消防厂设立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下称“伊春家具厂”).1985年2月14日补发的工商资料显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负责人为冯永明。但据冯永明称,伊春家具厂实际上是其借名经营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虽登记为全民所有制,实则集体企业,国家并未出资。
 
  对此,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3日《关于认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中陈述:“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因没有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于1989年被注销工商登记,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1985年1月8日,黑龙江省政府在北京举行欢迎外商到黑龙江投资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10个项目,涉及伊春当地三家家具厂,伊春家具厂便是其中之一。此契机下,冯永明得以和福仕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福仕公司”)接洽。
 
  考虑到伊春家具厂的身份和外商身份相比“逊色一些”,冯永明又向二轻局等单位申请设立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木制品公司”).1985年11月22日,二轻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木制品公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木制品公司的设立和伊春家具厂的手法如出一辙。冯永明称,木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其在1985年通过关系以2000元向伊春市工商局购买的虚构重名的营业执照,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国家也未投资。
 
  木制品公司事后也遭到清理,1988年11月11日,伊春市相关部门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做出“缴回营业执照”的处理。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注册出具的资金全部是虚假的(属‘三无’公司),于198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之所以要违规注册“国企”,冯永明称“当时个人无法和外商合资办企业,借‘国企’之名,是为了和外商合作更顺利”。
 
  若干年后,1995年,冯永明又将伊春家具厂的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多数国企经营惨淡,国家鼓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创新改革,也希望有能力的人可以带领企业走出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改革专家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说,“但当时少有法律可供参照,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谁有能力谁就干,适逢改革开放初期,一帮有想法的人纷纷‘下海’经商,采用个人出资、借用国企外壳这种方式也屡见不鲜,谁也没多想后果,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类型的认定一度十分混乱。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当时,虽然企业性质的认定采用了登记标准,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只进行程序审查,许多实质性条件的认定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这就造成许多企业的登记类型和其实际所有、运营、控制存在着不同,加上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政策的“层积”历史,就产生了企业类型的混乱。
 
  彼时,企业类型混乱的代表即为“红帽子”企业——一种是享受国企待遇但实为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实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却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亦被称为“假集体企业”。
 
  “那个时代,除了国企外,大部分企业都为‘红帽子’企业,鲜有私营企业。即便有私人创业,也是‘挂靠’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名下。”邓峰说。
 
  究其原因,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私人举办企业受到的限制较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才能获得贷款、用工上的人事和户口制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邓峰介绍,“红帽子”企业“挂靠”的情形又有多种:一种为该企业为私人投资,但以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为上级单位,拥有独立地位;二种是仅仅作为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三种是不存在企业实体组织,仅仅是由被挂靠单位出具公章、介绍信、合同书、银行账号等,挂靠人员内部相对独立核算或者按提留分成的方式进行运营。
 
  时代洪流中创业的冯永明,同诸多“下海”商人一样,显然也绕不开此种“规矩”。冯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因诸多原因戴上头顶的“红帽子”,若干年后却成为“烫手山芋”。
 
  在李曙光看来,在那个改革年代,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之后的立法逐渐健全,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企业家的“原罪”自然而生。
 
  冯永明关于伊春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的系列行为,20年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串通伊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非法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家具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捏造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为‘三无企业’,致使工商部门对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股改上市
 
  1985年12月18日,木制品公司与福仕公司合资成立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光明家具公司”),冯永明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其中,木制品公司投入340万元占比55%,福仕公司投入280万元占比45%。
 
  340万元的中方投入资产从何而来?冯永明称,一部分是他替消防厂偿还了债务,作为抵偿,消防厂给了他价值147.2万元的设备和厂房等资产;另一部分来源于借款,他个人以筹建光明家具公司的名义向黑龙江省财政厅借款222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中方投资。
 
  冯永明认为,木制品公司只是担名与外方签署合资合同,从未以自身名义对合资公司进行投资,这笔钱应看作他的个人投入及借款,而光明家具公司已和消防厂完全切割,没有关联。但政府却认为,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投入。
 
  并未算清归属的这笔账,为今后冯永明的罪案以及“光明系”的衰败埋下伏笔。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拉开序幕。有别于90年代之前的戴“红帽子”潮流,这时国家和企业考虑的主要是如何摘掉“红帽子”。
 
  1988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主要职权便是确认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对国有产权进行登记,以及对国有产权进行控制。
 
  中国开始对“红帽子”企业混乱的企业性质、产权归属进行厘清。
 
  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实施,因有一些不合理条款,这部被专家诟病的法规在当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厘清和划分。其中,许多现今看来并不应算作国有资产的产权在当时则被算作国有产权,比如政府对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但彼时,“红帽子”企业想要摘掉“红帽子”也并不容易。
 
  1998年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要求“摘帽子”,承认企业开办时的真实投资者对企业拥有产权时,必须有合法的“约定”或会计凭证,而不能以几位早已退休或不在职的当事人的口头证明为据。
 
  邓峰介绍说,对有些“红帽子”企业而言,当需要优惠政策的时候,就把“帽子”戴上,当需要私人创业宣传的时候,就把“帽子”摘下。这种反反复复的情况,使得法律在判断企业性质上非常困难。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规模变大,成员变化也越来越大,厘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也变得愈发困难。
 
  1990年3月16日,光明家具公司任命冯永明为董事长。1992年,光明家具公司用中方资金组建了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下称“光明集团”),冯永明为总经理。此次变更中,光明家具公司将中方股份移交给光明集团,光明集团取代木制品公司成为光明家具公司的大股东。
 
  集团化之后,企业发展借势上扬。1995年,光明集团被第50届国际统计大会中国组委会、国家统计局、中国科技进步评价中心授予“中国家具之王”称号。
 
  冯永明通过不断向员工、社会募集资金投入发展,企业资产规模越做越大。发展至此,企业谋划上市自然顺理成章。1992年4月,光明集团作为发起人出资3400万元成立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光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家具公司),冯永明为集团家具公司董事长。
 
  但这3400万元(股)的归属依然延续了历史未决问题——是国有还是集体抑或个人仍未明确。
 
  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9月出具的国有资产登记表显示,集团家具公司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1993年3月15日,受政府委托,伊春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以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出具《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定,光明集团的5530万元净资产,系国有资产投入,属国有股。
 
  冯永明则认为该《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理由为,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时,还未有“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在集团家具公司中没有国有股5530万元,而只有发起人法人股3400万元(股).
 
  此股权问题,之前从未有所有权人主张,冯永明也一直将“光明系”企业按照民营企业经营,直到1994年1月3日。当天下午,伊春市长办公会在光明集团召开,主要议题为光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会上,政府提出光明集团的国有股红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后,冯马上找伊春市领导说明光明集团是集体企业。
 
  然而,在1995年10月,集团家具公司上市之前,伊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形成一份报告,认定光明集团是国有企业。
 
  10月末,冯永明即给伊春市委、市政府出具了关于界定光明集团为集体性质的报告。此后,双方一直文来文往,直到企业上市时仍未有定论。
 
  冯永明称,集团家具公司在申报上市时,发起人法人股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登记申报。1995年3月6日,为使股票异地上市,集团家具公司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立项申请予以批准,之后又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国企上市时,才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民企则不需要。
 
  为何一家“民营企业”上市,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对资产评估进行确认?冯永明对此的答复是,“可能是当时的需要”。
 
  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制定《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开展股份制试点工作。黑龙江省政府为了贯彻中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一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为了达到《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条件,满足股份制试点(股票上市)的要求,光明集团必须有实收资本、投资主体、三年盈利业绩及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还是当时原则上仅支持国有企业上市的条件。
 
  李曙光介绍说,在当时,民营企业基本无法上市。“所以,一些民营企业为了上市,有可能和地方政府联合造假,伪装成国有身份。再加上审查没有现在严格,许多企业钻了空子。”
 
  冯永明认为,伊春市政府为了将光明集团挤入黑龙江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行列,对光明集团进行了一系列的包装,其中包括5530万元的“国有股”认定和伪造的“国有资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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