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 三家具公司被政府采购禁赛一年
作者:整理/小清 发布于:2020-04-23 09:19: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其中,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两次参与项目投标过程中,通过其授权代表人相互商定投标报价,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芜湖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公司违法行为均作出罚款93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处罚期限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
记者从芜湖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决定书(财采〔2019〕668号)了解到,该项目为“市交易中心档案室新场地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编号WH01CG2019HW5326),于2019年8月和9月进行两次公开招标,均为电子招投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上述两公司两次均参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分别为皮某某和张某。为了增加中标概率,第一次投标时,皮某某和张某商定两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117.21万元和119.25万元;第二次投标时,在对成本进行核算后商定两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160.01万元和164.96万元。两公司的CA锁均为张某持有,并分别使用两公司的CA锁加盖了电子印章、上传了电子投标文件。
芜湖市财政局认为,两公司在两次参与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商定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应为无效,投标报价不能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如果以其中一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出的各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不具有合理性,该项目采购的公正性受到了影响。
此外,成都天骄家具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都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罚日期从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成财监〔2020〕罚字第2号)了解到,上述公司在参加成都大学2018年新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18001705)采购活动中,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据了解,串标行为隐蔽性强不易发现,但在“互联网+”政府采购背景下,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依托电子招投标采购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自动筛查等技术,实施网络全流程监管、防范鉴别,供应商切勿心存侥幸心理。
以下截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以下截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