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一宗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18-09-29 14:47: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昨天(9月28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发布一条家具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公告(第六百五十四号),作出驳回东莞市优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责令复旦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废标以及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
据悉,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复旦大学第五教学楼智慧教室项目-课桌椅、讲台、公共区域家具采购(第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一为招标文件涉嫌指向中标人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投诉事项二为该项目最高价中标,中标金额远高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经审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一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此外,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中标的唯一因素,同时,中标人报价未超过预算,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针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复旦大学第五教学楼智慧教室项目-课桌椅、讲台、公共区域家具采购(第一包)”项目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164万元,采购内容包含582张书写板一体椅、158张培训椅、42张培训桌、16张团队培训桌、10张讲师桌。邀请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前来投标,要求投标人须为桌类、椅类、沙发类、柜类等家具产品的专业生产商(制造商)或经销商。随后,2018年5月7日发布澄清公告,就招标需求、样品提交时间、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分标准、投标截止时间等进行澄清。2018年5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称世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35.93万元。
据了解,东莞市优儒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家具、五金制品、电子元器件等;世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在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纺织品、灯具、建筑材料、室内装修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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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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