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2018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将这样操作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18-07-12 15:14: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定点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网站获悉,该中心发布《关于中直机关2018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新一期办公家具定点实施范围、服务期限以及采购程序等进行明确。
据悉,定点供应商已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价格上限填报报价折扣,价格上限折扣后的价格为定点供应商履约的最高限价。
《通知》明确,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范围内产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产品规格尺寸、颜色、式样和细部构造等采购需求,要求定点供应商严格按照承诺价格折扣、技术和服务等要素供货,实际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范围外产品的,应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此次采购分为两包,共确定50家定点供应商。其中,第一包为木制家具生产制造商,第二包为钢制家具生产制造商,其资格有效期均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相关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办公家具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以下为《关于中直机关2018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办公家具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18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分为2个包,共确定50家定点供应商(详见附件1)。第一包定点供应商为木制家具生产制造商,第二包定点供应商为钢制家具生产制造商,其资格有效期均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定点采购协议书》(详见附件3)《供货合同》(详见附件4)及相关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办公家具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9年6月30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结合报价优惠、产品材质、售后服务等情况,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已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的价格上限填报报价折扣(详见附件1),价格上限折扣后的价格为定点供应商履约的最高限价。
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范围内产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产品规格尺寸、颜色、式样和细部构造等采购需求,要求定点供应商严格按照承诺价格折扣、技术和服务等要素供货,实际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范围外产品的,应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签订供货合同。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要求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频道(zzcg.ccgp.gov.cn)上生成并打印《供货合同》。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可根据该供应商承诺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服务方案,实地察看家具的生产过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验收和结算。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可根据相关约定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办公家具质量,并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四、有关要求
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办公家具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定点采购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定点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我中心。我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 010-82273286
传真电话: 010-82273387
联 系 人:赵妍华
附件:1. 定点供应商及联系方式
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3. 《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
4.《供货合同》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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