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好“业绩”这杆秤
政府采购应该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这一原则。然而在公开招标项目中针对以往业绩的种种加分政策无形中给企业设置了门槛,比如,要求“在本次投标开标日期前12个月内完成的500万元的项目必须达到2个以上”。
面对这样的条款,有的企业犯难了:“如此硬性的规定,对于规模不大的家具企业而言,很难实现,其他条件我们都是符合的,但是我们仍然没有机会入围。”然而,采购单位也有充足的理由,“这次采购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考察企业是否有做大型项目的能力。”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必定是供应商屈服,作为强势的采购单位胜出。
这样看来,似乎受益者是采购单位,但事实未必如此。从各省市政府采购处发布的对供应商伪造业绩资质的处罚报告就可窥一斑而知全豹: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较为公平地将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纳入投标范围时,可能会迫使部分供应商选择“伪造业绩证明”的手段。供应商伪造业绩证明虽然与政府采购方无关,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政府家具采购中的某些条款或者规则难道不应该让更广泛的家具企业参与竞争吗?
比如,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考核”或者“业绩要求”设置应该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评标细则可以增加对较小金额的项目数量要求以此给中小家具企业更多的机会;除了连续几年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能够加分外,连续数年成为某省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似乎也应该适当加分;对业绩考核要求可以多听听供应商的合理意见,因为这关乎他们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如何才能把好“业绩”这杆秤,值得所有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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