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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须为合法让步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1-07-05 14: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有时候必须在合理与合法之间做出选择,有些做法合法但不合理,有些做法合理但不合法。

  譬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在对18号令的解读中做出明确规定“五人以上单数即必须是七人。”事实上,在大多数项目采购中,包括家具采购项目在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仅有五人。原因是行业专家少、评标费用高。某种程度上,采购人、供应商和集采机构等政府采购各方达成了妥协,事实这一做法沦为了“合理但不合法”。

  但是,当合理与合法相冲突时,合理又必须为合法让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后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时,究竟可否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这是政府采购在遭遇把握“合法与合理”时遇到的又一个尴尬。

  如果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投标人总得分,这样更合理,政府采购专家也更认同。反之,则有可能导致一个专家主导一个评标结果或者两个专家的倾向性共同主导一个评标结果情况的发生。

  为何明明知道这种方法有违公平却依旧继续,实质上是集采机构在操作项目时做出的先合法后合理的抉择。

  如何对待“合法与合理”。一直以来,集采机构都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既合法又合理。那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违法了吗?当然没有。但是为何很多操作机构在仔细斟酌之后仍然没有采用这样一个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方法。原因在于“法不禁止不代表可行”,因而集采机构选择“为避免质疑投诉,要先合法后合理”。

  “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例和各种补充条款中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操作机构一旦实施,就可能面临风险。从操作机构的角度出发,即使明明知道这种做法是合理的,而且也没有与法律相冲突,但是依旧未采用。” 一位政府采购专家的负责人解释说这是集采机构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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