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须注明材料的使用
一般来说,供应商更换或提供劣质材料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为了谋取暴利,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低价冲标,即通过报低价来取得中标资格,但如果按照招标文件所指定的材料来做肯定亏损,所以其只有采取更换材料这一手段来取得利润。
可以说,后续的监督没有跟上也是造成供应商随意更换材料的原因之一。采购人普遍对家具的用材、制作都不太了解,即使其身在生产现场,也无法判断供应商采用什么材料来做家具,这也给供应商随意采用材料打开了口子。
可以通过几个途径来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首先,在开标时,针对有些供应商报的低价,需要评标专家来认定其是否存在合理因素。根据家具专家对市场常规材料价格的了解,如××品牌的板材,市场是什么价位,五金件的价格,市场是什么价位等等,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向供应商询标来确定他们的报价是否合理。一般来说,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中应该是能看出问题的,低于市场报价的可以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来判定,按废标处理。我们中心在今年上半年的一次家具招标采购项目中就用过这一方法,但这个结论必须由评标小组(专家)来认定。
其次,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采购中心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材料,这就给后续的跟踪提供了依据。另外如果最终要走法律途径,应该是以合同文本为依据。
再有,供应商中标后必须由第三方权威部门(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检测和监督。所谓全过程是指从原材料进货到成品出厂整个过程,包括进货渠道、品牌、进货发票、产品制作、成品出厂等各环节都必须跟踪检测到位。
检测费用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按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多少来确定,由中标方打入采购人账户,再由采购人来选定由哪家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这样就避免了中标方直接与检测机构接触。采购人与检测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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